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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25 10:54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广告作如下指引。

一、不得出现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内容。

二、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军队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等发布酒类广告。

三、不得宣称特供”“专供”“内供

四、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五、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

六、不得含有出现饮酒动作的内容。

七、不得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

八、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

九、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十、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十一、酒类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质量、规格、成分、生产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十二、酒类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十三、酒类广告中涉及酒类商品的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的,评比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奖项表达应当准确、清楚,表明评奖单位、评奖范围和获奖时间;奖项表达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十四、酒类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不得做广告。

十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发布标准按照药品广告标准发布。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有保健功能的酒类商品,其广告发布标准按照保健食品广告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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