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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关于规范农资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24 16:29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规范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农资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农资广告发布作以下提示:

一、发布农药、兽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农资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资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五、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时,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要明确表示。

六、不得含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以及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

七、农资广告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八、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九、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农资广告。广大农资产品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如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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