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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何山水库工程有关事宜的通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06 08:56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何山水库工程有关事宜的通告

灵政发〔20237

 

灵璧县何山水库工程是我县十四五规划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成后,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改善城区周边水域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涉及区域:灵城镇良种场(属县国资集团)、山西村、庄陈社区、山桥村、山南社区、徐杨社区、西关社区、虹川社区,杨疃镇光明村,禅堂镇凤河村,虞姬镇凌巷村、范桥村、玄庙村、田万村、朱桥村、灵光村,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十里社区、西集社区等5个镇(经济开发区)18个行政村(社区)。

二、工程工期:202311-202510月。

三、工程施工范围:闫河新汴河左堤至老灵房路段(3.1公里)、闫河迎宾大道至唐河段(10.2公里)、唐河戴庄渡口至大李家渡口段(0.5公里)、南凤河灵璧县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至闫河段(3.5公里)、闫汴沟闫河至岳洪河段(10.8公里)、凤河三里湾涵至环城河段(2.5公里)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外5米)。闫河老灵房路至迎宾大道段(老灵房路、运料河路、迎宾大道、濉水大道所围区域)。闫汴涵、毛湖里闸管理范围(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各20米)。水域、滩地、两岸堤防为国家所有,护堤地为施工临时占地。

四、上述工程治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继续耕种、养殖等。

五、堤防、滩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地面附属设施、农作物等要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清除;树木、林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采伐;水域内的渔具、水产品等要自行清理。清理时限为20231031日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清除的,县水利局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拆除、清除。

六、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做好项目征收补偿预拨付前的复核工作,县水利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灵城镇、杨疃镇、禅堂镇、虞姬镇人民政府对应补偿项目进行调查、测量、登记、公示,并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29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21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灵城镇、杨疃镇、禅堂镇、虞姬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工作,确保20231031日前完成水库建设相关准备工作。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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