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秋、国庆佳节临近,全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宣传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中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秉承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严禁触犯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直播)、代言有悖于以下规定的商业广告:
一、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与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庆庆祝活动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五、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软色情”不良内容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等无底线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六、不得宣传炒作“特供”“专供”“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劵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不得出现“给领导送礼”等,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七、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为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八、不得在涉及老年人食品、保健品广告中宣传商品或服务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得虚构商品或服务功效,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
九、不得发布承诺养老、入学、就业、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房地产广告,也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十、不得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