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
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
国家
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末子女2016年以前出生;(4)年满60周岁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一女:960元/人/年,一子:960元/人/年,两女: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 | 1.申请材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2.办理流程:每年10月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1月20日前发放 | 0557-6888081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子女伤残的伤残等级达三级以上;(2)是夫妻的妻子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单亲家庭本人满49岁;(3)并发症人员要有县级医疗鉴定小组的结论和县卫健委的鉴定结果文件,鉴定结果是一、二、三级的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
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并发症: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1.特扶对象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子女死亡的附死亡证明,伤残子女附残疾证,伤残等级达三级以上。2.并发症对象申请材料:要有县级医疗鉴定小组的结论和县卫健委的鉴定结果文件,鉴定结果是一、二、三级的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填写申报表,不需要审核直接确认扶助资格。3.办理流程:每年10月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1月20日前发放 | 0557-6888081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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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月 | 独保费发放:30元/人/月(子女满16周岁停发)。 | 1.申请材料:独生子女光荣证(子女未满16周岁前领取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流程: 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7-6888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