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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璧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5-09 08:27 责任编辑:人社局政务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灵璧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灵璧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关于印发灵璧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发【2020】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贵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的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中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县人社局、财政局将统筹考虑国家、省市基础养老金调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确定。

(三)落实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从2020年1月起,全县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今后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按省市统一规定执行。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截止期限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上述人员如有多重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进行代缴。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250元,缴费4000元补贴300元,缴费5000元补贴350元,缴费6000元补贴4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 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47号)以及省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资金安排
    对选择200元-2000元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对选择3000元-6000元档次参保缴费的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100元,以上其余部分补贴均由县财政承担。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自行提高的县级基础养老金、高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中央、省市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三)强化部门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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