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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璧县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22 08:27 责任编辑:发改委政务公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发改粮食20225号

 

关于印发《灵璧县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灵璧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灵璧县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灵璧县财政局      

2022年816   

 

       

 

灵璧县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宿政秘〔2022〕37号)、《宿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宿粮仓联〔2016〕122号)《灵璧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政秘〔202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监管、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存储费用和轮换补贴等相关费用纳入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流、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贴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质量标准和总体布局等,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县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县级储备粮原粮为小麦,质量标准为国标三等及其以上等级;县级储备成品粮为小麦粉,质量标准为国标特制二等及其以上等级;县级储备食用油为罐装及小包装植物油,质量标准为国标二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负责承储和管理。其中:县级储备粮原粮由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自有产权仓库内承储;县级储备成品粮由已选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县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代为承储;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由已选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县辖区内食用油经营企业代为承储。

县级储备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代为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并征求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由已选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与代为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已选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对代为承储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条 原粮的轮换,由已选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逐级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下达执行计划,由已选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轮换,由已选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年度轮换方案,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后,由代为承储企业在轮换方案规定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动态轮换,并保证轮入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方法:

原粮:按入库年度计划数量和储备粮品质情况,原则上每四年轮换一次;

粮:根据季节不同确定轮换频率,每年3月—10月可储存50%成品粮,其余50%成品粮按75%折率折成原粮储存;每年11月自次年2 月全部储存成品粮。保持库存总量,按小麦粉生产日期每二个月至少轮换一次,常储常新;

食用植物油:保持库存总量,先入后出,按生产日期每四个月至少轮换一次,常储常新。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效仓容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具有粮食收储必要的设施设备;

具有质量检测必要的仪器和场所;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粮油保管和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 对县级储备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代为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代储合同执行期间,代为承储企业出现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况的,应立即解除代储合同,其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由已选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入库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区、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在县级储备粮中掺假,以次充好;

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变质;

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责,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轮换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轮换环节的费用补贴一律实行定额包干,由承储企业自负盈亏。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行据实补贴。各项费用由县财政局审定后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对承储企业监督考核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设立的专户。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年保管费补贴标准为100元/吨;成品粮(面粉)存储费用补贴标准按成品粮折合成原粮补贴标准执行;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年保管费补贴标准为400元/吨;储备粮原粮收购入库费用为40元/吨(成品粮折成原粮数量计算,收购入库费用补贴标准按县级储备原粮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县级储备粮原粮原则上每四年为一轮换周期,一年轮换的不予补贴;二年轮换的补贴标准为 40元/吨;三年轮换的补贴标准为70元/吨;满四年轮换的补贴标准为100元/吨;县级储备成品粮按折成的原粮数量计算,轮换的补贴标准按县级储备粮原粮补贴标准执行;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一年轮换的补贴标准为200元 /吨。轮换费用的补贴含所轮换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费用和正常损耗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实际规模和核定的成本,核定县级储备粮的贷款总额,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实拨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形成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主要用于支持承储企业改善粮油保管条件和弥补出现的价差损失;收购、保管等原因造成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各项利息、费用补贴全部由县财政列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部门预算。县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按季预拨,年终清算。新增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储备粮轮换或县政府批准动用形成的价差损失当年没有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的,由县财政追加预算。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场价格异常波动;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有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库存、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有权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等;

有权依法处理承储企业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依法取消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储存企业对县农业发展银行依法依规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擅自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的;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代储条件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依规解除承储合同的;

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区、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补贴和仓库维修费用,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耗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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