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2 号),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2号)和《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发〔201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和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市管各园区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及中介机构、市政公用单位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法律法规,落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全面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随机抽查应做到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五条 坚持科学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事项,提升监管效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消除无依据、不必要的管
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条 坚持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规定,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和异议处理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营造“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监管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审批办理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宿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的事项,建立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情况。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办的好”;对转为内部协作和日常管理的事项,要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
(三)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
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四)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牵头阶段统一审批流程并实施“一张表单”的情况。
(六)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批准文件或证照的情况。
(六)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批、报建、报备等情况。
(七)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总审批时间以及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情况。
(九)建设单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审批事项申请后,不予受理、无故退件、暂停实施等情况。
第四章 监管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日常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推行“部门协调、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工作机制,做到公平、公正、高效监管。
第九条 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各有关部门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则,明确具体监管事项、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各审批主管部门要
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对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工程项目等)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随机抽查项目开展一次性综合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纳入重点抽查范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涉及安全监管等事项,可以对相关市场主体适时釆取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确保监管效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并联审批事项,由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对同一市场主体或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三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做到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随机抽查应符合《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11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抽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强化抽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严格信用监管,综合运用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措施,增加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抽查震慑力度。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和相关从业的失信行为信息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推送至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各联合惩戒参与部门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中国(宿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各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归集,并同步推送至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外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应组织开展督导和评估评价,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