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
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灵璧县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灵璧县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土地评估工作,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保障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库
为便于管理,建立县土地评估机构库,入库机构方可在我县区域内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一)入库机构的选择。将宿州市国土局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库中17家公司且自愿为我县土地估价业务提供服务的公司纳入我县土地评估机构库,由县国土局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二)机构库的管理。县国土局对评估机构库的建立、更新进行指导并负责估价业务的日常管理。建库后,每年根据各公司业绩情况,优进劣汰,对进库机构调整一次,原则上与市库保持一致。
二、评估机构的管理
(一)土地评估机构在我县应具备固定的土地估价师及估价人员,县国土局定期联合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估机构根据评估项目具体要求,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法律文件等估价技术规定,及时完成评估任务,并形成相应的成果。全部资料和成果属委托方所有,评估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外泄任何内容。
(三)土地评估机构对业务成果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安徽省土地估价协会通报。
(四)土地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其在灵璧县范围内的执业资格:
1.不按注册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执业的;
2.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部系统备案且取得电子备案号的;
3.以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的;
4.分别接受利益双方的委托的;
5.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土地评估报告,泄露估价内容或迎合利害关系人出具失实土地估价报告的;
8.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9.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
10.违反土地市场及评估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行为的;
11.经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裁认定,一年内出现两次高估低评的;
12.如有投诉,不配合监督执法部门对质疑、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
13.机构在开展土地一级市场评估过程中,向用地单位或利益相关方另行收取土地评估费用的;
14.不执行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和相关制度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业务开展
(一)评估项目的组织协调
1.由县国土局负责。从县土地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委托书》,及时通知抽取机构受理评估,配合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和准备工作。
2.一般土地出让业务,原则上选取一家机构进行评估;涉及法院裁决、出让金补交、资产处置等比较复杂的情况,选取三家机构进行评估,并就三家机构的评估结果,取算术平均值作为估价最终结果。
(二)评估机构的责任
1.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并保证及时高质量完成任务。
2.受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预评估价格单,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报告,因规划调整、面积图纸变动或其他原因须调整价格或重做报告的,自告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预评价格单,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报告。
四、评估费用的收取
(一)评估费用采取阶梯式收取标准,即最终评估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评估费不超过2000元;1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评估费不超过4000元;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的,评估费不超过6000元;1亿元以上的,评估费不超过8000元。
(二)评估业务由县政府委托、财政支付费用的,每半年结算一次;其他业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一宗地因宗地条件发生变动需重新调整出具新的评估报告的,只能计算一次评估费用;多次调整评估报告的,按费用额最高的一次拨付;土地是否出让成交皆不影响已完成项目的评估费用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