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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加快轴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8-03 10:32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加快

轴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09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加快轴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0730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日       

 

 

 

 

 

 

灵璧县加快轴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轴承产业发展,推动轴承类制造企业做大做强,力争到2022年全县轴承产业产值超过100亿元,形成以轴承产业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轴承产业制造中心,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县投资轴承类制造企业(含上下游相关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轴承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回已经落实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节  项目落户扶持措施

第三条  对落户本县的轴承类制造企业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报告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措施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单独供地类企业,新建厂房外檐口层高在5-8米(含8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150/㎡的一次性奖励;新建厂房外檐口层高在8米以上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30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一)对当年新购置单台()设备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购置发票价(不含税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当年新购置用于研发、实验和检测等关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新建轴承研发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或项目孵化器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对当年新购置设备达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补助;达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补助;达3000-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给予最高不超过25%的补助;达4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补助。对新引进县外整体搬迁的轴承类制造企业,用于生产、研发、检测的各类旧设备和模具等,待项目正式投产并经评估审核后,按评估总价给予最高不超过8%的一次性搬迁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符合本条规定的同一设备按照从高的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三节  标准化厂房租赁扶持措施

第六条  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的轴承产业项目,按照《灵璧县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灵政办发〔201922号)等执行。

第四节  融资担保扶持措施

第七条  (一)设立灵璧县轴承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初始资金5000万元,专项支持企业融资贷款及担保业务风险防控等。

(二)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县轴承类制造企业支持力度,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度及生产经营规模效益,提供相匹配的信贷额度支持和融资担保业务。

(三)对已正式投产且符合合同约定、实现纳税三个月以上的轴承类制造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其融资贷款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100%的贴息和担保费100%的补贴,同一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补贴扶持不超过2年,贴息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节  税收贡献扶持措施

第八条  (一)对年实际入库税收1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年实际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实际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且税收年度增速在20%以上的企业,按增量部分县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

第六节  规上企业及品牌建设扶持措施

第九条  (一)对轴承类制造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对轴承类制造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 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获得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精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称号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节  用工扶持措施

第十条  (一)与轴承类制造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普通工人,分别给予2000/人、1000/人、600/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与轴承类制造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灵璧籍返乡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普通工人,分别给予3000/人、1500/人、800/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节  物流补贴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对轴承类制造企业年实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推动全县轴承产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机械制造类项目,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本措施支持的项目,须同时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后方可兑现奖补。

第十四条  项目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违法犯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生态污染事件、重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及未能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不得享受以上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符合本措施支持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设备与本县其他优惠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不再重复奖补。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在文件发布之日前已签约的轴承项目可按就高原则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县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灵璧县加快轴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兑现条件

和申报程序

    

 

 

 

 

 

 

 

灵璧县加快轴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兑现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兑现条件

(一)项目落户扶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报告等费用的认定,依据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服务机构提供的合同和发票。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1.单独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亩均投资强度的认定,主要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和相关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2.新建厂房规格和实际面积的认定,主要依据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3.对新购置设备金额的认定, 主要依据购货合同和供货方开具的发票。

4.对各类旧设备及模具的评估,主要依据被评估企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及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委托评估三方协议和评估公司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

5.对已入驻经济开发区机械电子产业园的轴承企业搬迁的老设备不再另行奖补。对已入驻的轴承企业购置的新设备,在扣除已享受政策的基础上,可申请奖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三)标准化厂房租赁扶持

关于租用权属县政府标准化厂房的补贴,主要依据租赁协议和缴纳租金的相关凭证,自厂房正式交付之日起,一整年(连续12个月)结算一次。

(四)融资担保扶持

对企业融资贷款扶持中金融服务机构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主要依据金融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税收贡献扶持

年缴纳入库税收是指企业从正式投产月度起,连续12个月在本县税务机关实际申报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各项税款,不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含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

(六)规上企业及品牌建设扶持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依据以官方机构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为准。

2.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主要依据官方文件或证书。

3.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精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主要依据官方文件或证书。

(七)用工扶持

1.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兑现用工奖励资金除提供劳动合同外,还须提供用工所在企业或载体单位提供的工资单。

(八)物流补贴扶持

物流补贴扶持政策的认定,主要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纳税有效证明和物流运输发票金额。

二、申报程序

企业达到申报某一项扶持政策条件后,向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书面申请书、招商引资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立项(备案)文件复印件、评估(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和设备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申报经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向县经信局申报,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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