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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召开202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文章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16 15:27 责任编辑: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


发布地点: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会议室

发布单位: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6日

主 持 人:张鹏

发 布 人:卓向阳

灵璧县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稿)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

    灵璧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食品安全“全域全年”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的召开,扎实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现将当前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如下:

     一、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2月7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为深入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5月24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联合制订印发了《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局长担任组长,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二)全面排查,消除隐患。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局持续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排查,聚焦“七个重点”全覆盖多领域,重点检查连锁销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入网商家及线下门店、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检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截至目前,我县目前共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含小作坊、小餐饮)8919家,目前共检查7040家,检查覆盖率78.93%;发现风险问题2360个,完成处置2358个,处置率99.92%。

     (三)强化抽检,加强监督。今年以来,共计完成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2049组。其中农产品完成628组,不合格17组,合格率97.29%;食品完成1421组,不合格52组,合格率96.35%。

     (四)严格执法,有案必查。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食品案件481件,办结407件,罚没款197.86万元,移送公安部门6件。各项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保持了食品安全总体稳定向好态势。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生产加工环境较差、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及销售台账等记录不完善等问题;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或未及时办理现象时有发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员工培训不到位、生产加工环境较差、索证索票不全、平台信息公示不全、食品外包装简陋未使用食安封签等问题;

    3.餐饮服务单位:食材展示柜内生熟、荤素食品混放,台账记录不规范;原料摆放不规范,大米、蔬菜等未离地隔墙存放,冰箱内的暂存食品未覆膜,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储存在一起等易造成食品腐败、交叉污染,防蚊蝇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4.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学校自查自纠时不易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全、未公示食品原料进货来源;食品留样不规范,留样记录不及时、留样无电子秤、无温度显示;从业人员工作服穿戴不规范、卫生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5.农贸市场及超市:进货索证索票不齐全,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完整。

    6.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部分药店对保健食品功效夸大宣传或宣传内容不符合相关产品主要功效;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婴幼儿配方乳粉与普通食品混放、索证索票不全。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或立即改正,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广泛宣传“食安封签”政策,提高入网餐饮单位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消除食品从商户到群众餐桌间的隐患。对辖区内商场、超市开展全面检查,严格落实台账记录及进货查验制度,消除进货来源的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业务知识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二是结合食品安全各环节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继续开展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抽检监测发现问题多的食品、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加大抽检频次和力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进行查处。四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动真碰硬,深挖案源,加强案件查办,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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