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五条规定:“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垃圾的产生者对垃圾要承担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另外,为了缓解生活垃圾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明确了“谁污染、谁处理、谁产出、谁付费”的原则。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省物价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关于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宿价业﹝2011﹞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而拟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制定出台,对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环境污染,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市民环卫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县城管局草拟了《灵璧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向7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征集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到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2条,对县税务局和县司法局提出的反馈意见已予以采纳。经城管局法制审核后,于12月3日向县合法性审查办公室报送了《关于提请对<灵璧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同时向县市监局报送了《关于提请对<灵璧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并收到书面《审查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建议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提高居民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全面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定义、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实施监督检查,明确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单位和个人免缴城市生活垃圾费的情形。
(五)建立行政处罚制度,明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的罚则。
六、创新举措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灵璧县。建立了责任明晰的征收管理架构。《办法》对各职责部门分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监审制度;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制;落实了优惠减免政策。对城市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体和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公益福利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了部分减免。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办法》明确了县发改委、财政、住房建设、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取和管理工作;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垃圾处理费收费进行成本监审。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服务价格登记证;代收费人员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垃圾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垃圾处理量,出具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书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下一步,县城管局将根据职责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让市民了解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意义,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张环
政策咨询渠道:灵璧县城市管理局(地址:灵璧县灵城镇,建设中路,老实小院内。)
咨询科室:灵璧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联系人:张环(股长)
咨询电话:0557-60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