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通知,自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将企业注销公告时间从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发放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大礼包”。
通知明确,在原适用范围基础上,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通知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行为的信用惩戒。如果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