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明确要求清理、停止“以审代结”行为,改变“以审代结”的错误做法,从单一的结(决)算审核向项目立项、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转变。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所以审计机关已经不出具审核报告,更无法公开结算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