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灵政发〔2021〕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居民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灵城重点管理区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在灵城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公安局指定的犬只办证点申请办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对2021年7月1日前符合条件仍未办理证件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犬主进行处罚。
二、灵城重点管理区为城区鲍虞路向南延伸至新汴河,杨河路以南(杨河路东延至鲍虞路,西延至迎宾大道),同时向西延伸至新汴河,西、南至新汴河,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三、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备案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养犬管理信息标识”前,不得擅自养犬。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外出时,应当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三)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收紧犬绳、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并且避开人流高峰时段;
(四)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
(五)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限制;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采取佩戴嘴套等措施即时有效制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上述携犬出户规定(一)至(三)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未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非法设立犬类养殖场、大型犬或烈性犬交易市场等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范围查处。
六、全县统一设置流浪犬临时收容场所,收容野犬、流浪犬、遗弃犬和其他无主犬只。因狂犬病或可能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而被捕杀的犬只,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或出售。
七、请全县广大群众及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0557-6163633;县城管局:0557-6080610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0557-6030702
县市场监管局:0557-6868068;县交通局:0557-6022291
县卫健委:0557-6031710; 县教体局:0557-6020159
县住建局:0557-6022276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