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署安排,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合法性审核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灵璧县司法局牵头起草了《灵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依据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程序时限等方面内容,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合法性审核质量。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对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深入研究学习的基础上,对以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提炼,形成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经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审核意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明确审核范围,划分审核权限,规范送审程序,切实提高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22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及制定主体
一是界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二是规定了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明确合法性审核程序
一是规定合法性审核是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二是规范送审材料,主要是结合审核工作实际需要细化了起草部门在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特殊情况下简化送审材料做出了规定;三是规定一般情况下合法性审核期限为7-15个工作日。
(三)明确合法性审核内容
一是形式审核。审核机构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二是内容审核。主要审核权限、程序等八个方面内容。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方式
一般可以书面审查,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审核机构可以提前介入。
(五)明确法纪责任追究
规定了规范性文件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纪责任。
六、创新举措
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审核时,应完善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等程序。
七、保障措施
明确责任追究。规定了规范性文件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