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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1-24 10:17 责任编辑:司法局政务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灵政办秘〔20214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201213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4      

     

灵璧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

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确保中介机构审核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系指有意参与灵璧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委托审核的中介机构,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项目结(决)算审核资格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履行责任,对项目结(决)算审核成果质量和出具的结(决)算审核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PPPEPC等需设立项目公司和实施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即使明确建设单位职能已转移到项目公司,实施机构仍视为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并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  确定中介机构和咨询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根据项目规模、类型以及相应的资质要求、工作业绩等情况依法依规确定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县财政局批准设立或者县住建局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不能高于行业收费参考标准。建设单位可以从项目投资概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咨询服务费。项目投资概算没有安排的,由建设单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核算。

第三章  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收集整理项目结(决)算资料,依照本办法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出具审核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咨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合同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权利、义务、责任、现场勘察核实等有关事项。

(二)中介机构完全自愿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结(决)算审核义务;

(三)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四)本办法规定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结(决)算审核过程的监管,并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结(决)算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决)算审核结束后,对中介机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结(决)算审核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的归档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中介机构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工程造价、财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从本单位执业人员中选择参审人员。结(决)算审核过程中,未经委托方批准,中介机构不得中途撤换或变相撤换参审人员。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核项目或事项,应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不得接受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受委托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不得参与由本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受托编制概(预)算、财政评审、招投标文件、结算、跟踪及监理项目的结(决)算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时限审结项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核,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委托方同意。

第五章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牵头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执业人员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相关知识,规范项目结(决)算审核流程,强化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质量意识。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各建设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提升其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审核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抽查情况作为对中介机构诚信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有效管理。中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现中介机构不按合同约定,存在参审人员不符合要求、工作明显不到位、审核时间无理由拖延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终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委托审核业务,或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协作单位黑名单,3年内不得进入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市场,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玩忽职守,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结算审核报告的;

(三)泄露有关审核项目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经政府监督职能部门抽审发现,同一年度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超过±3%达到3次及以上的,或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超过±6%或结(决)算审定金额1000万元以上误差金额超过±50万元达到1次及以上的;

(五)将受托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六)违反其他工作纪律或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或参审人员所提交的审核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中介机构或参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和县审计局等部门在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管理工作由绩效管理部门纳入绩效考核管理,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履行职责到位的,由县审计局报县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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