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支持全县民营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县民营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0年4月28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县民营商贸流通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3号)等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县民营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激发消费潜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第一条 支持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对当年新增且经国家统计部门确认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县内限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按照销售规模与增速,视其贡献率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万元)。
第二条 鼓励大型商超入灵发展。对营业面积(单体)3000平方米以上、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超和其分支机构,在灵璧县注册成为独立核算的商贸流通企业,并纳入我县限上统计范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限上商贸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当年销售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前10位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零售额分别首超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大型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连锁经营发展。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总部设在灵璧县或在灵璧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在灵璧县汇缴、门店总数10个以上或加盟店总数30个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之后每新增1个门店奖励1万元、每新增1个加盟店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限额25万元。
第五条 支持现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的(自持产权10年以上)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项目用地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第307号)挂牌。
第六条 鼓励商贸流通业项目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业项目,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综合市场、夜市、步行街、物流园区中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税收奖励政策参照工业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所有申请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须在灵璧县境内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对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额度给予的奖励资金均从申请企业纳税额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以同时享受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县内不同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须是县委、县政府鼓励和允许发展的,涉及限制和禁止类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违法犯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上述支持政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条 以上支持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第十条 以上支持政策由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奖补政策申报流程
2.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奖补政策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1.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含项目简介以及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等内容)及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3.企业提供申请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主体申报企业当年度纳税证明。
二、项目初审
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明确意见,同时对申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第(一)(二)(三)(四)(五)项于次年3月15日前初审结束并将初审意见的正式文件(含对申报主体的信用查询情况)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核定
县商务局根据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四、公示及资金拨付
审核结果将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灵璧县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拟支持的投资项目应于2020年底前建成并运营,且未享受过国家、省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
(二)各部门要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申报材料中相关合同、票据、凭证等各类材料原件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现场查验。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将按照《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2
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
|
|||||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
|
申报项目名称 |
|
|||||
申报项目类型 |
|
申报补贴金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网络销 售额 |
|
投资或费用金额 |
|
|||
申报单位 |
我单位承诺: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与政策相符,否则退回所有领取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商务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项目属实符合申报条件,且本年度未享受过类似促进政策支持,同意申报。
经办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日期: (公章) |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日期: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