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5〕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灵璧县“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灵璧县“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三公”经费管理,建立“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县乡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县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下达后,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三公”经费支出应在“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用车购置”科目中分别列支,并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填报,不得列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到其他单位列支或由个人支付。
第六条 “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间为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
第七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三公”经费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和报销程序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严格公车购置审批制度。必须按照规定的配置范围、配置数量和配置标准进行车辆配置,严格按照使用年限规定更换旧车,不得擅自添置公车。凡车辆报废、购置、更新由各单位(部门)完善报批手续。
第十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包括车辆使用台账、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油卡使用台账等。车辆使用台账、车辆维修保养台账实行“一车一档”;油卡实行管用分离,集中管理。车辆使用台账、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油卡使用台账每季度统计一次并归档,作为“三公”经费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范围、费用结算等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开展常态化的明查暗访,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严肃查处,不仅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还要对相关单位及相关领导严格实施问责,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以及经费的核拨,并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对于无预算或超预算、超标准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不按规定履行“三公”经费审批程序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审计项目时,依法对县直部门 “三公”经费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一)“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调整情况;
(二)“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三公”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五)“三公”经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对“三公”经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未经预算批准安排出国(境)任务的;
(二)擅自提高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和虚报出国(境)团组级别、人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及城县,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属单位摊派出国(境)费用的;
(三)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违规配置和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移摊派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的;
(四)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
(五)变相公款消费,将公务接待转入环境奢华私人会所的;
(六)采取分开发票或变通入账方式报销大额招待费用的;
(七)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过节送礼的;
(八)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接待定点饭店制度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县三元实业有限公司、县通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灵璧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