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
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省验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灵璧县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考核制度》《灵璧县政务公开集中办公制度》和《灵璧县政务公开督查调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灵璧县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政务公开测评体系,保障测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客观、真实、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体系由聘用的专业第三方测评机构和县测评小组组成。
第三条 专业第三方测评机构由县政务公开办依据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相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四条 县测评小组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组建,从全县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信息发布员中抽调人员组成。
第五条 第三方测评机构和县测评小组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资源共享、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测评考核工作:
(一) 第三方测评机构主要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季度测评和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出具详细测评报告,并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需要进行其他相关测评工作;
(二) 县测评小组主要负责全县政务公开月度测评工作,及时出具详细测评报告,并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需要进行其他相关测评工作;
(三) 县测评小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测评工作情况确定抽调人员名单及任务,被抽调人员在开展测评期间由县政务公开办统一领导。
第六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第三方测评结果的审核、汇总等工作,测评结果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及时进行通报。同时,依据《灵璧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第三方测评档案,制定整改任务,按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灵璧县政务公开集中办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确保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按时整改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第三方测评结果、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信息发布人员变更情况及政务公开工作需要,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办公。
第三条 集中办公包含驻班整改、跟班学习和集中工作等方式:
(一) 驻班整改。县政务公开办根据月度、季度测评反馈结果,制定集中办公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方案要求派驻人员驻班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县政务公开办审核后返回本单位工作;
(二) 跟班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单位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信息发布员,要将新上岗人员派驻县政务公开办跟班学习,业务工作通过测评后回本单位工作。跟班学习根据各责任单位人员变更情况及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进行;
(三) 集中工作。根据全县政务公开及试点工作需要,指定相关责任单位派驻人员到县政务公开办集中工作。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统筹做好集中办公工作:
(一) 根据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确定集中办公的责任单位名单;
(二) 做好集中办公各项准备工作;
(三) 做好集中办公期间驻班整改审核、跟班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四) 集中办公人员主要是各责任单位信息发布员,根据情况适当拓宽范围至各责任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任务的科、股、室负责人。
第五条 集中办公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接受县政务公开办统一领导:
(一) 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单位根据县政务公开办集中办公方案安排派驻集中办公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派驻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的单位,要向县政务公开办讲明原因并提出调班申请,由县政务公开办根据集中办公计划统一调整集中办公时间;
(二) 集中办公期间,派驻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接受县政务公开办统一领导,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 集中办公期间,乡镇和经济开发区派驻人员食宿一律由原单位依据公务出差规定据实报销。
第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对集中办公期间各责任单位人员到位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与考核测评挂钩。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灵璧县政务公开督查调度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和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周例会、月调度工作制度,每周召开政务公开汇报会议,及时梳理政务公开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并结合每月测评情况,召开月度工作调度会议,通报测评考核结果,安排整改任务。
第三条 对非集中办公整改单位的整改完成情况实行限期整改现场验收,由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发布员对照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按时向县政务公开办申请验收审核。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办根据政务公开工作和试点工作需要,拟定督查方案及计划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开展现场督查,督查结果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计入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档案。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