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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7-02 08:35 责任编辑:司法局政务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办法》已经2019621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日      


     

灵璧县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厂房运营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璧县标准化厂房(含南部园区标准化厂房、富康箱包原厂、纺织产业园、北部机械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食品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等)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授权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驻协议,进入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驻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灵璧县境内注册公司,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成长性好。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审批程序

(一)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工作,并对有入驻意向的企业进行论证。

(二)通过论证的企业向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厂房需求面积、可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节能评估以及项目设备清单等。

(三)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的申请起草入驻协议,征求县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签订合作协议。

(四)协议签订后由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厂房租赁政策

第六条 标准化厂房租金、保证金由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统一纳入县财政管理,租金用于标准化厂房及厂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及维修。

(一)租金标准。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6/m2·月,二层5/m2·月,三层4/m2·月,四层3/m2·月,五层2/m2·月;办公用房及宿舍租金暂定标准为3/m2·月。物业管理费按0.5/m2·月计收。

(二)租金交付。入驻工业企业第1年租金免交,从第2年开始,每年支付一次,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租赁期间水、电、网络、通讯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三)保证金缴纳标准为5000/千平方米,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如期投产,则扣罚保证金。保证金扣罚完后,企业需在1个月内重新缴纳保证金。租赁期限结束后,若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将保证金本金(不计息)返还给承租人。

第七条 入驻企业应服从管理,禁止以下行为:

(一)转租标准化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四)企业从事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般工业企业。按协议和政策要求足额缴纳保证金和税收的新入驻企业,在前3个会计年度内享受第一年免收租金,从第二年开始享受以下资金扶持:

1.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m2·年,按厂房租金40%予以扶持。

2.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00/m2·年,按厂房租金70%予以扶持。

3.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00/m2·年,按厂房租金100%予以扶持。

4.从第四年开始,实际缴纳税收达到400/m2·年,厂房租金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于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高精尖产业项目以及首位产业项目、产业链项目,奖励政策一事一议。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日常管理。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服从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等。

第十条 物业管理。标准化厂房各类设施实施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标准化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四)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相关部门执行公务等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一条 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需将装修方案报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生产需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及环保等要求,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县审计、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标准化厂房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租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退出收回机制

第十四条 (一)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1.欠缴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电费、水费的,经三次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的。

2.未经同意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约定用途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建设投产的。

(二)企业入驻一年后厂房空置率30%以上的,或入驻满二年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其厂房及附属设施并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同入驻的企业,对无安全事故、无劳动纠纷事件、环保监测达标、财务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完善的,从下一年度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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