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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3-05 17:16 责任编辑:司法局政务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96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19128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5日   

 

灵璧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六个进一步加快文化强省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122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秘〔201796号)要求,结合灵璧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政策

(一)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文化产业发展需求,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合理布局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二)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纳入全县年度用地计划,统一调剂,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获得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符合独立选址报批条件的,由县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县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并且不低于地块所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以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县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获批国家级、省级文化园区(基地),自批准之日起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支出后,统筹用于文化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五)对县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最长期限为12个月,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六)文化园区(基地)新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文化设施等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

(八)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以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如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金融支持政策

(九)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县文化产业领域信贷投放。

(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文化产业,不断壮大我县文化产业资本市场投资主体。

(十一)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企业需求特点,积极开发设计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等多种权利质押贷款方式,并进行试点,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十二)建立完善社会资本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积极申请国家中小文化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资助。

(十三)鼓励和推荐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多种渠道上市融资。积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十四)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文化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政策

(十五)县财政每年统筹不低于500万元县级文化强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重点文化产业发展。

(十六)鼓励和推荐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文化企业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从2018年起,对被授予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授予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授予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授予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七)获得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上级规定须配套补助的,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十八)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奖励,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名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九)省级文化园区(基地)内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

(二十)县财政安排引导资金,设立灵璧县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企业。

(二十一)2018年起,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对拍摄电影、电视剧和制作动漫的企业,按其前五年地方留成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以一次性专项资金形式予以奖励。

(二十二)对文化创意企业、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主创人员、高层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及以上的,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二十三)2018年起,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文化企业,按其当年纳税额对所在地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十四)对从事文化创意设计,且当年实际设计开票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开票收入10%的奖励,但奖励数额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所在地地方留成部分为限,且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五)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由地方政府按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

(二十六)以上奖励资金从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县级文化强县专项资金中统一列支。

四、附则

(二十七)凡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可享受本政策。文化产业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要求。

(二十八)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且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龙头企业,经批准可采用一企一策予以扶持。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二十九)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政策与本县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十)本通知由中共灵璧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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