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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制造强省若干政策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灵璧县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7-24 15:50 责任编辑:司法局政务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制造强省若干

政策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灵政秘〔201861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9号)精神,推动我县工业经济规模扩张,提质增效,实现工业强县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首位(主导)产业发展

1.从双首位产业企业中重点选择10户企业(机械电子、食品产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贷款贴息扶持。

2.对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位产业项目,有资金需求的,县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贷款担保支持。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3.对当年实施技术改造特别是市政府重点调度项目,年度设备购置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按照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4.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每项5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发明专利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每项5万元。

5.对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四、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6.对当年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省卓越绩效奖”“政府质量奖称号的,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7.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8.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补。

9.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补企业10万元、5万元、1万元。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每递增1个亿元单位,增加奖补1万元。

10.对年实际入库税金首次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1.对当年获得灵璧县十强纳税民营工业企业称号的,按照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分别给予奖补。

12.对年实际缴纳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且税收年度增速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10%予以奖补。

13.对灵璧县年度综合十强民营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

六、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14.对当年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当年省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15.对当年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市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16.设立县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县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

17.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各类培训班开展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不低于100人次,其中组织10名以上企业家分2期赴国内知名重点高校培训。

七、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8.县政府设立5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制造强县建设。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和资金监管,推进政策落实。

八、加大工作激励力度

19.将制造业发展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经济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政府每年对乡镇、经济开发区进行分类考核,并对工业发展先进乡镇、经济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

20.对当年在制造强县推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1.对已获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

22.本意见由县经信委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187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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