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灵璧县政府办 > 审计公开 > 制度和计划
浏览量:  【字体:   】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5-01-27 00:00 责任编辑:王辉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灵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灵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建设审计费用收支管理,提高审计监督质量,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3〕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审计机关审计或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工程决(结)算实际审减额(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外援外贷等明确规定使用用途不允许安排审计费用支出的资金除外)的6%比例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安排审计费用支出。

工程决(结)算实际审减额=建设项目送审的工程决(结)算金额-审计报告的审计金额。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支付审计费用的主体。审计费用从投资概(预)算的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项目中支付,县发改部门在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时予以确认。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送审工程结算金额实际审减率超出10%的,其超出部分由建设项目的承包方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并在建设工程有关合同中约定该项条款。

实际审减率=工程决(结)算实际审减额÷建设项目送审的工程决(结)算金额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在30日内依据《审计缴款通知书》等将审计费用(含代扣代缴承包方应承担的审计费用)缴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  审计费用结合预算安排和实际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审计机关建设及开展有关审计工作经费、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社会专业机构审计培训教育经费,以及审计机关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编制的项目用款计划和财政审计费用余额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审计费用,年度审计费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审计费用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