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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审计局审计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灵璧县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11-24 00:00 责任编辑:王婷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县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县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县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 县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市和本县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县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印发《市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门户网站和“审计”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

(三)政府部门或者县属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 县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说明,经县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批准同意,才能公开。

(三)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的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单位的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县审计局审批决定。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县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向社会公开综合性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县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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