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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文章来源:灵璧县向阳乡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4-04 10:41 责任编辑:向阳乡

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问题和大家共同学习。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什么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通过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三资”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


(二)改革目的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类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三类:


1、资源性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 :包括:荒地、滩涂水面等。


2、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 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3、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


(四)改革的原则


五个基本原则:1、坚持正确改革方向。2、坚持依法依规办事。3、坚持尊重农民意愿。4、坚持分类有序推进。5、坚持党的领导。


(五)改革的范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改革范围包括:历史沿革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村(原生产大队,现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


(六)总体安排


三年完成清产核资、五年完成股合作制改革。


2018年出台的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行动计划要求,2018年,全市确定的每个镇(街道)各1个试点村要先行先试,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然后总结经验,分批分次推进。 2019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村清产核资任务。


清产核资工作,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二、为什么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全面市场化和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资本积累日趋增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稳步增长;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速流动,集体经济结构和集体资产的表现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得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尤其是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其处置、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解决目前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中央做出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并于去年12月26日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无论从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发展的角度,或是从理论的角度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都是历史的必然要求。


  一是产权保护的需要。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动力来源。一方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迫切需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形成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另一方面,随着农村集体资产规模日益庞大,如果不尽早将其确权到户,就会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如果不抓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就会错过历史的重要机遇,可能再过若干年,集体资产的主人是谁、边界范围有多大都搞不清楚,这显然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但要认识到,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


  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对于农民增收意义重大。从权利看,绝大多数私有制国家的农民只有一个土地权利,而中国农民则有两个权利,一个是家庭拥有承包地带来的土地权利,一个是集体所有资产带来的财产权利。如果说,开展土地制度改革,给了农民一家一户一块土地的权利;那么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赋予农民一家一户相应的集体资产权利,让农民真正分享集体资产的收益。从收入看,农民收入的四大构成中,现阶段财产性收入比例较低,仅为3%~4%,增长的潜力和空间很大。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户,集体收益按股份或按份额分红,农民就能尝到改革的甜头。比如,先行改革的广东南海、上海闵行区在农民收入构成中,股份分红的财产性收入已占到了农民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


  三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目前,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已得到了充分调动,但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发挥得还不够,模式和经验还不多,需要对其有效实现形式进行深入探索。当前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则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提供了一种新路径。从以前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到现在的集体所有、股份合作经营,不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可以在更大范围推广的实现形式革新,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创设。可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真正体现了中国特色,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大改革,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怎么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怎么改


(一)清产核资


怎么清?


1、主要任务


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处理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核实集体资产占有量,对符合条件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监管平台。


2、资产清查的内容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使用的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重在成果转化,重在查遗补漏,绝不是推倒重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承包地确权、林地确权、草地确权、集体土地确权等相关工作。


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兴办企业的货币资金、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无形资产、各种债权和投资。重点是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证、账、表、实相符。账内账外资产清查:逐一与实物核对、清理债权债务、明确权属。资金核实与账务处理: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提出处理意见,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无原始凭证的,要进行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要进行价值重估。


财政投入、减免税费形成的资产要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并进行清产核资。


3、实施程序


成立工作组,做好前期准备;清查资产,处理问题;资产评估,核实资金;界定产权,全面登记;整理数据,填制报表;健全平台,规范管理;检查验收,及时总结。


4、资产清查的6点具体要求


一是清查核实登记时点: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的基准时点进行,2017年12月31日。


二是对资源性资产的清查,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调查、确权、颁证成果,重点要做好查遗补漏、全面登记工作;对集体非资源性资产的清查,重点是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证、账、表、实相符。


三是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资产的监管;


四是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工程项目资产的,要以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为依据,由财政局负责监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配发的实物资产,要确保实物资产按规定品种数量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五是资产清查结果要按照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确认,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按照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审核、整理、汇总并逐级上报。


六是根据农民群众意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清查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5、对清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收回、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对清查出问题的具体处理:


一是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


二是对账有实无资产,要分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核销、核减、处理;


三是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四是对账面价值与现值差异较大、群众要求重新估价的,要采取群众满意的方式方法对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五是对债权债务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


六是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等情形,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是对群众意见大、矛盾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专门的审计组开展审计,确保问题清查到位、处理到位;


八是要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市级农经部门。


6、明确所有权 归谁所有?


清产核资以后,要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原来是谁,就是谁,就确权给谁。按照资产归属,是原先生产队一级的,确给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原先生产大队一级的,就确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一个村内属于不同经济组织的,就分别确给不同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成员行使所有权,是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确权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清产核资确认权属之后,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建立资产管理台账,通过建章立制,切实把集体资产管好用好。同时,还要防止资产流失,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当事人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确认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解决集体是谁的问题,解决谁有份的问题)


总的要求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三个法律法规:《婚姻法》、《收养法》92年实施法之前,客观上形成收养关系的,算成员,92年之后,原则上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的,算成员。《移民法》),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户口在本村,有承包地,应该是成员),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市镇两级要研究制定成员界定的指导性意见,各村(社区)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要探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成员镇级登记备案机制。首先是组织农民协商确认成员的时点。其次是明确确认成员的条件和标准。第三是确定确认成员的程序。对于将来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1、确认的政策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对成员身份的取得:要统筹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建立、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的人口状况和集体土地农户承包情况、依法增加和减少的人员、因政策性原因迁入和迁出的人员等因素;


对成员身份的保留:要兼顾到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外出务工农民、服刑人员等具体情形;


对成员身份的丧失:要考虑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等情形;


2、确认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3、两个提倡


一是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是提倡股权管理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三)资产量化


  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这个环节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好三个问题。


一是关于股权设置的问题。中央提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外省以及我省的部分先行地区试点工作初期,一些地方是设立集体股的,但随着时间推移和人们认识的深化,现在都取消了集体股,实行以成员股为主。变化的原因是:首先,从法理上讲,如果再留集体股,权能与每个人的股权权能是否一致?谁又能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权能?既然量化到成员,就没必要再留集体股。其次,留集体股也是激化干群矛盾的一个焦点。不留集体股,可以给农民群众一个明白,还农村基层干部一个清白。


成员股也叫个人股,一般占70%,分三部分:


人口股--户籍和承包土地 ;


劳龄股--劳动时间 ;


特殊股—贡献、扶贫、敬老股


集体股占30%.是否设集体股,由各村决定。


二是折股量化的问题。这个环节每个地方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资产不多,群众同意,在确认成员后可以实行一人一股;有的地方集体资产较多,可按比例分,一部分按成员平均折股,一部分按成员的劳动贡献折股,甚至还可以设计划生育奖励股、扶贫股等;有的地方按年龄折股,年龄越大,股权比例越大。


  三是股权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央精神,对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静态管理模式,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即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后,股权就不再调整了。同样是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分支,不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是要一致,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个财产权,《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不得调整耕地,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实际就是固化管理。那么,相应的集体资产股权也应该实行固化管理。


(四)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乡村组都要建立组织,份额:经济合作社 经济联合社 经济联合总社 股份: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份经济联合社 股份经济联合总社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整改改革过程的最后一步,也就是说要根据成员结构、资产情况不同,分别建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如果搞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可以叫股份经济合作社;如果没有搞,可以叫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从农业部前期统计相关数据、将给各地下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用号段来看,下一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业务。


如何登记?在农业部门登记


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


统一证书样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 副本 规范登记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 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政经分离是方向


《意见》提出: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1.职能分离—行政事务、自治事务、经营管理事务分离;


2.选举分离—村委会领导从常住人口中选举;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从本集体成员中选举


3.财务分离—村级行政账与经济账独立核算


(六)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1、集体经济概念


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然而,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只承认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弱化甚至否认了集体经济还具有劳动者资本联合的特征。否认了劳动者个人产权,是传统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最大区别。所以,集体经济要还原其合作经济的本来特征,就必须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化和市场化步伐日益加快,一些地方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难以实现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保值增效和提高村集体自我发展与保障能力,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完善乡村治理的要求不相适应。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新时期新阶段对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挖掘农村市场消费需求潜力、培育农村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手段,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巩固执政基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长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提高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很大的局限性。发展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既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是依靠农民,战天斗地,积累资金,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于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尤其是对“第二个飞跃”重视不够,研究宣传不广,落实也不力。邓小平关于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思想,是站在历史的高度,观察农村改革与农业发展得出的结论,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的。我们要坚持“两个飞跃”的思想,抓住时机适时实现“第二个飞跃”。


2、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必要性


顺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加快推进三化同步的需要,完成基层组织建设的新任务,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需要,满足农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改善农村民生的需要.


3、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


村干部客观上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意愿不强;部分村干部认为村级集体经济基础差底子薄缺资源无资金无路可走;村经济合作社大多村两委兼任,很难专注于发展经营工作力不从心;对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要求有余激励不足,现实中出现短期行为;集体资产流失严重,部分干部群众;丧失了信心,怕搞砸受埋怨有顾虑;土地承包到户时,集体地山林共有;财产分割彻底,发展资源不足。


4、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政策建议


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未承包到户四荒 、果园、水面;


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利用生态环境、人文历史;


发展相应产业—利用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


利用政府帮扶资金入股或参股龙头企业、扶贫开发


任务:全市2018年农村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要达到50%以上。


(七)完成改革后需要强调的五个问题


一是优化治理结构。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建立起比较规范的“三会”组织治理结构。在组织形式上,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决策方式上,用股东民主表决制来代替原来的干部家长制,以章程、合同、群众监督等制度规范股东的行为,代替原来的以权力约束村民的行为,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处理好与村(社区)党支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发展方向是政经分离,推动党务政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三者分离。村(社区)党支部是本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支持村(社区)自治组织行使职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群众自治工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理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关系,接受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和财务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是完善收益分配机制。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顺序,并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相邻镇村间相互攀比或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的,经社员(代表)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四是规范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包括集体资产股权在内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搭建平台。作为我市来讲,下一步就是要持续深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强化农村产权交易、农业融资担保、产权信息管理三大平台共建对接和有机融合,重点推动集体经营性资产公开交易,真正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于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集体资产、多途径发展集体经济,中央、省、市的态度是比较开放的,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从南方及省内改革比较成功的村(社区)看,大部分都是采取发展物业经济的方式运营集体资产,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这样可以保证预期收益稳定,规避产业项目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所以,基于维护集体资产安全和农民权益方面的考虑,我们还是鼓励和引导村(社区)大力发展物业经济。


从各地实践看,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历史长、样板多、经验多,发展集体经济有很多的选择。困难在欠发达地区。这些年,通过积极探索,欠发达地区也找到了一些发展模式,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通过土地入股、农户入社,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解决土地细碎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贵州六盘水地区探索开展的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二是以集体林场、土地、水塘等资源性资产以及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等作为出资,引入工商资本或其他外来要素,发展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三是探索将精准扶贫到户的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投入到村集体的建设项目资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股金。总之,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路径很多,关键要立足实际、充分挖掘、不拘一格,多总结、多归纳、多推广好经验好模式。


(八)加强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改革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专业性,主要负责同志要统筹安排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不能简单地推给部门负责。


工作机制:省级全面负责、市县组织实施、乡村具体落实、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工作。


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乡两级要成立由党委书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副书记或副市、县(市、区)长兼任。


实行集中办公: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抽调的人员不再兼职原单位工作;要设立专门办公场所,实行集中办公。


村级改革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以现任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老干部代表等为主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和财会人员为主的清产核资工作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对工作组中的非本集体成员要及时调整。


工作要求:1、县、乡两级要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各项工作的推进步骤和节点,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任务按期保质完成;3、对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自行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要组织专门的工作队驻村帮助。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报县、乡政府备案。


2、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农业(农经)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研究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改革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司法部门负责查处改革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和司法救助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编制、人员问题,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和经营性项目以及相关管护费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交。保证改革工作经费。


发展改革和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和回传等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涉农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改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的清查工作。


审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指导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确保档案系统完整。


妇联负责监督改革过程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中央有关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


3、如何抓好试点工作


①要坚持统筹安排、试点先行、由点及面、规范操作。鼓励各县、乡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安排试点。


②市级要选派科级干部到省级改革试点单位挂职,市级成员单位和县级要选派挂职干部或辅导员到市级试点单位具体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4、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应当在农村经营管理经费中统筹安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预算。对于财力薄弱、保障经费存在缺口的县,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5、实行责任追究


①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要严肃追究责任;


②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非法贪污、侵占、哄抢、私分、挪用、平调、损坏或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③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因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群众信访案件中发生的渎职、失职、不作为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人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加大宣传培训


①省级要编写干部培训教材,市级要编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


②县乡两级要切实抓好对党政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层干部的全员培训工作。


市级负责对县级分管领导、市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培训;


县级负责对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农村主要干部和县、乡、村工作人员的培训。


7、开展检查验收


①组织专门督导队伍,加强督导检查。注重抓正面典型,及时发现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推动改革落地;坚持一竿子插到底,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②乡级要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在此基础上,县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市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③完成改革任务后,县、乡要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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