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做好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便民服务大厅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先关手续,在申请人材料齐全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不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建房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自建住房审批表(在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领取)。
2、乡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登记,并进行初审查。对审批表中相关内容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乡镇规划所要逐一核实。
3、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针对农民个人建房要求,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并提出具体勘察意见。
4、审批、发证。对符合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所统一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放线、验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影响当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工程放线申请,在经当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放线、验线且经当地国土所核实用地范围后,方可施工。
6、监察检查。房屋建设期间,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随时予以监察检查。对没有按规定和要求施工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责令其先停工;待整改符合建设要求后,再进行返工处理。
7、验收。房屋竣工后,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及时对其验收,符合批准的规划建设要求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换发乡村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申请人建房要满足的条件及要求。
1、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非经营性住房。
2、有户籍或公民身份证明。
3、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确需分户建设、且符合分户建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4、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审批书及其他有效文件。
5、有住房施工图纸(或使用通用设计图纸),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含3层)。
6、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布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满足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符合国家、省、市、县其他规定要求。
8、申请人在开工建设前,要做出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予办理的范围。
1、不符合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
2、村庄布点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为撤并的自然庄范围内的。
3、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区范围内的。
4、占压道路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以及地下管线、市政设施、堵塞消防通道、侵占绿地及防洪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设施区域。
5、铁路、高压走廊用地控制范围及严重污染和易燃易爆区域。
6、规划需要控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
四、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填写统一制定格式的农民个人自建住房审批表。
2、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4、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需验证原件)或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意见。
5、施工图纸(或通用设计图纸,通用图纸由规划局提供5套,由村民在中间自行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