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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娄庄镇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灵璧县娄庄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7-28 15:08 责任编辑:娄庄镇

一、惠农补贴服务窗口

A、财政涉农补贴

现在实行的财政涉农补贴包括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孤儿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户补贴、新农合补贴、新农保补贴、农机(具)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等,以上涉农补贴如有问题,可告知村会计,由其负责与财政所、社会事务办、计生办等相关部门联系或自带相关证件来镇咨询。

B、直补金存折挂失

1、办理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星期六、星期天不办理。

2、直补挂失须出示以下证件:

(1)村上开具的直补资金存折遗失证明,写清姓名(与身份证上一致),组次,身份证号。(未开具遗失证明一律不挂失)

(2)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身份证不能用户口本代替,没带身份证一律不办理挂失,如果身份证丢失要求到镇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如果直补金户主死亡要求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来办理)

(3)办理直补金挂失原则上要求本人办理,如果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可以由村上开具委托书由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妻子、儿子、父母)代办(兄弟姐妹不能代办),代办人也要出示身份证。

二、综合治理服务窗口

A、户口办理

一、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户须知:

(一)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可落非农业户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户口本原件和复印办理。

(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可落农业户

(1)落户条件:原籍系我市农村生源,肄业或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落农业户。

(2)所需材料凭证:

1、迁入人凭毕业证(肄业生凭学校处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宿州市教育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技工学校学生凭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

4、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或父母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申请落农业户口的报告,报告上落户地镇(人民政府公章)、村(村委章)、组(组每户签名)同意落户意见办理。

三、夫妻投靠落户办理须知

1、落户条件:夫妻一方系我县户口,另一方可投靠其在我县落户

2、所需材料:

农迁农、“非迁非”、“农转非”的凭申请报告,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农迁农”的由入户地镇、村、组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接收意见;“非迁非”还需无工作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迁移人系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四、三岁以上人员户口补录所需手续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镇计生办同意上户证明

3、派出所调查证明材料或谈话笔录

4、补录农业户口需提供镇、村、组证明材料

5、送户政中心审批

备注:一方户口在市(县)外的需开出未上户证明

五、分户

成年已婚子女立户(有单独房产、确实另起炉灶),两子以上方可立户(女立户的情况适用于无子多女情况)。父母必须随任一子女同户。凭借村上证明,组员家家签字,房产原件及复印件。

B、人民调解

1、受理

①受理范围包括纠纷一方当事人为本镇户籍或纠纷发生地在本镇辖区内。(纠纷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地、房屋等不动产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等)

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开始后提出调解终止。一般纠纷先由所在村、社区或单位调委会受理,复杂疑难、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由镇调委会受理,或者由相关调委会共同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几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几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调解之列的(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宗教纠纷等)不受理。当事人须填写《调解申请书》,并递交本人身份复印件,法人的出具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具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2、调查

①调委会会向双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进行实地勘查,形成《调查笔录》,经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②确定调解主持人、时间和地点(一般在调解室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调委会发给当事人《调解通知书》,当事人签署《调解通知书送达回执》。

3、调解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几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几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调委会开庭调解,首先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告知书》。

②双方当事人陈述,并提交证据(如医疗费发票、欠条等)。

③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若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文书送达回执》。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解决矛盾纠纷。

④调委会可进行回访等活动,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调委会根据整个调解过程制作《调解笔录》,由当事人、调解员、参加代表、记录员签字。

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⑤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应立卷并及时归档。

C、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人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成年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户口本);

②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上述证件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③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与请求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④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其他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的证明(代理申请委托书)。

2、审查、决定 

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身份、案件、经济状况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申请人,批准给予援助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给予援助的决定,并送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书”,申请人对不给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3、指派、实施

对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进行登记后,指派本中心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援助工作人员办理,或指派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指派的援助人员依法办理援助事项,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监督 

援助机构定期向受援人和审案机构了解承办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向援助人员了解援助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其依法开展援助工作,对已经结束的案件进行质量反馈调查,作好案卷装档工作。

D、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流程如下:申请人经县安全生产协会培训合格→县安监局颁发安全资格证书→乡镇现场核查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申请人把相关材料上报县安监局行政许可服务科(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局行政许可服务科审核合格后开具安全生产责任险确认书→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确认责任险缴纳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局领导审批→发证。县安监局授权各乡镇安监站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初审工作,初审工作具体包括门店现场核查和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六、党务政务服务窗口

A党组织关系转办

1、转入党组织关系

(1)党员在原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关系介绍信

(2)持党员关系介绍信到灵璧县委组织部组织办理转入手续

(3)持组织部介绍信到黄材镇党员服务窗口

(4)到接收的各党总支、支部报到

2、转出党组织关系

(1)娄庄镇党员服务窗口开具党员关系介绍信

(2)持党员关系介绍信到灵璧县委组织部组织办理转出手续

(3)党员凭组织部所开具的党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时到指定单位报到

七、民政服务窗口

A、城乡低保办理

1、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家庭收入状况、家庭困难原因等)。2、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B、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

1、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治疗情况及家庭困难原因等)。2、提供低保证(特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社区或村委会调查核实并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C、残疾证的办理

1、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三(法定节假日除外)

2、除精神病患者外,其余办证者必须本人来。

3、需带的资料:

①、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可用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上须加贴办证时用的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户籍章);

②、新户口簿(电脑打印的);

③、近期彩色照片3张;

④、无判断能力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要由其直系亲属陪同前来办理,精神病患者要有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才能办理;

⑤、因车祸、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的受伤者必须带原始病历。

4、办好证件后到镇残联进行登记。

5、成年重度残疾人(年满18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性残的一、二级残疾人),本镇符合条件的实施对象,非农业人口的按60元/月/人发放补助金,农业户口的按40元/月/人发放补助金。

八、社会保障窗口

A、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基金征缴

1、征缴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养保政策执行时间2010年7月1日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都应参保缴费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2、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至3000元,分为30个档次(100元为第一档次,其后每递增100元为一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任选一档进行缴费,选一档(100元)由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递增5元补贴,但最高补贴为50元,即五档至三十档政府补贴50元。城乡三无人员和I II级重度残疾人由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

3、保费补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从2010年起任选年份补缴养老保险费;2010年7月1日已年满45周岁的,补缴开始年份放宽到年满46周岁的年份。补缴2010年前的养老保险费只能由乡镇工作人员在县中心申报缴费。

4、缴费方式:由镇政府组织,分村组、分时段、分网点,由参保人员带个人缴费补贴登记卡或身份证到农商银行缴费,缴费后妥善保管好银行出具的缴费凭据。

(二)养老金发放

1、发放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2010年7月1日,己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3)2010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可以在核算月养老金前按规定完成补缴,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2、发放金额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2013年7月起每人每月至少为90元,再以缴费情况按0.5元标准递增。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总额÷139个月。个人账户存储总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和利息、政府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四部分。

B、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参保程序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户籍属我县的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居民以家庭(包括外出人员、学习人员)为单位参保;

(2)外地人口与本县居民通婚或长期居住本地,户口未迁入以及因各种原因未上户口的城乡居民,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纳入其家庭参保,但不得异地重复参保;

(3)年度内按政策计划生育小孩的居民家庭,可预先为小孩取名纳入其家庭参保;

(4)外来务工人员在县内务工满一年的,可持务工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参保。

2、住院补助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列材料

②患者身份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③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总清单和疾病诊断证明;

④五保户、幼保户须提供相关证件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⑤生育补助须提交生育证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⑥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法定身份证明和复印件(经办机构留存);医疗机构代办的,提供参保病人代办委托书

⑦户口未迁入以及未上户口的参保人员在申请补助时应出具居(村)委会证明,并加盖乡镇合管站印章。住院补助的申请办理: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到该院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兑付处办理;

②下列情形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补助兑付处申请补助: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4万元以下的;

特殊门诊补助;肺结核涂阳病人;

动物咬伤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

重大疾病救治非全额补助的病种的补助。

③下列情形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兑付窗口申请办理。

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4万元(含)以上的;

大额医药费用第二次补助;

0-14岁先心病儿童救治单病种包干补助。

(3)参保人员申请住院补助应提交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及相关资料原件。需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复印件的,由审核员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字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经办印章。已在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的,持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分割单原件和住院医药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专用章)申请补助。计算补助额时,在保内费用中核减保险公司理赔额。

(4)申请住院补助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医药费用最迟在下年度3月31日前申请补助,逾期不予办理。

3、特大疾病补助程序

0—14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符合治疗指征的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三个病种的包干费用(2.5万元以内)予以全额补助;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间隔缺损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手术治疗费用补助80%。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救治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包干缩算补助70%。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性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80%。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列入特殊门诊,血液透析补助280元/次,透析时定点医院的其它医药费用补助50%;自购透析液进行透析的,透析液费用补助80%,定点医院的其它医药费用补助50%。每月最高补助限额5000元。

0-6岁聋儿人工植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费用补助60%。

重大疾病救治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凭诊断书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各兑付处凭审批表和费用票据按重大疾病救治方案补助。

九、城建城管服务窗口

A、农村宅基地审批

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国土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张榜公布→国土所、村镇建设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B、规划区内规划手续办理

规划区内规划手续办理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镇区规划手续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理。镇规划区内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土地使用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控制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计生服务窗口

A、一孩生育证办理须知

1、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2、填写完整的一孩申请表一张(男女双方签署村级意见并签上村计生专干名字加盖村级公章,签署乡或镇政府计生办意见并加盖计生办公章);

3、女方寸照两张;

4、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夫妻双方)的原件及复印件;

5、再婚夫妻: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若一孩死亡,需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6、女方:我镇计生服务所的孕检证明;

7、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市内空挂户等特殊情况,经核实无法取得婚育证明的,提交承诺书。

8、办证时间:每周星期一、二、三。

B、二孩生育证办理

1、初婚夫妻二孩生育证办理

(1)二孩申请表两张(男女双方签署村级意见并签上村计生专干名字加盖村级公章,签署乡级计生办意见并加盖计生办公章);

(2)女方寸照两张;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夫妻双方和小孩】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名字有错误请更改并加盖村级公章;

(5)农业户口的村级证明;

(6)女方:我镇计生服务所的孕检证明;

(7)特殊情况:若小孩死亡的,需提供派出所的死亡证明;大学毕业生需提供三年之内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毕业证书;若一方户口性质没注明为农业家庭户口的请出示派出所或公安局的户口性质证明;

(8)办证时间:每周星期一。

2、再婚夫妻二孩生育证办理

(1)二孩申请表两张(男女双方签署村级意见并签上村计生专干名字加盖村级公章,签署乡级计生办意见并加盖计生办公章);

(2)女方寸照两张;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夫妻双方和小孩)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丧偶:原配偶死亡的派出所证明;

(6)女方:我镇计生服务所的孕检证明;

(7)特殊情况:若小孩死亡的,需提供派出所的死亡证明;

(8)办证时间:每周星期一。

3、单独二孩生育证办理

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村、乡、县三级盖章签字)。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1999年4月1日后的带养必须提供带养证。没有结婚证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的必须补办结婚证。对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用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证明。

C、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已婚的)

4、《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已生育的)

5、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政策外生育的)

D、《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向夫妻任意一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2、受理申请的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3、乡(镇,街)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及配偶曾经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到奖励年度年满60周岁的个人,政府每年每人奖励960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从2014年1月开始,每月奖励80元。

2、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从业居民,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每年发放60元

3、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从业居民,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女方年龄在40至49周岁之间,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农村居民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奖励2000元。

4、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上年度的低保对象,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其本人到奖扶的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政府按上年度领取低保费的月份每人每月奖励扶助50元。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具有本地户籍的公民,本人及配偶合法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死亡或子女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一、二、三级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本人年满50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的,其配偶必须满45周岁),按当年奖扶标准扶助

6、实行免费优生检测服务,全面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待孕夫妻或已孕三个月内的孕妇,可免费接受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Ⅱ型的病原体检测服务,并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咨询指导和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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