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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文章来源:灵璧县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3-12 00:00 责任编辑:灵璧县尹集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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