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村,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菠林村,身份证号码:34222419******079。
被申请人: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菠林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88,
申请请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宅基地争议案重新进行确权,将该争议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调查查明:经查阅(2018)皖1323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2019年2月21日做出的(2018)皖13行终252号判决书、《菠林村7组张*村与华*两家宅基纠纷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等证据材料,查明以下事实:
灵璧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 皖1323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有处理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职权,尹集镇人民政府已经查明涉案土地分给原告张*村使用,从其父母亲承包地中扣除找平”责令尹集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对该案做出处理决定”。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21日做出的(2018)皖13行终252号判决书内容:“尹集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尹集镇政府做出了土地处理决定使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并无不当,应于维持”。《菠林村7组张*村与华*两家宅基纠纷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生产组丈量给了张*村就应该归张*村所有,张*村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支持华*提出的凡是没纳入组核算统收回的建议”。
决定如下:依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尹集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2019 年月日研究决定: 位于灵璧县尹集镇境内符浍公路菠林段南侧张*胜屋东边、华*屋门前路北侧,东西11米、南北16米,占地面积176平方米(具体位置以村丈量为准)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使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尹集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