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根据宿州市《2017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全县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白内障患者及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为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适配。
第三条 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实施救助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等有关部门确实。
第四条 救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2、脑瘫儿童:为每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3、孤独症儿童:为每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4、智力残疾儿童:为每名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每人12000元标准,为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6、辅助器具: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