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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灵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浍沟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27 16:51 责任编辑:浍沟镇政务公开

各镇农业农村中心:

为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  灵璧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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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调整完善补助政策,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二、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

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死猪补助经费,分别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和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摘除的三腺等不可食用的产品处理费用,由屠宰企业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协商解决。犬、猫等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户(畜)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调查追溯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养殖环节。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县级财政补助经费从生猪调出大县资金中列支。为鼓励养殖场(户)主动上交病死猪,根据猪只大小,分别从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中补助上交人15元/头(体长45厘米以上)、10元/头(体长45厘米以下)。

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牛,省级按照200元/头予以补助。

(二)屠宰环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 号)规定,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按照每头补助880元核定,其中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所有者每头补助800元。所需费用通过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政策实施期限

按照皖农牧〔2024〕153 号文件规定,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

五、补助工作流程

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汇总和补助经费发放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为准。按照“平台报收、乡镇监管、保险联动、流动收运、集中处理”的工作流程,及时做好病死畜禽收集与处理工作。

(一)病死畜禽报收。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时通过平台或拨打无害化处理报收电话,无害化处理平台生成报收单,报收单同时发送到镇官方兽医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收集员。镇官方兽医或指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与核实,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填写收集凭证,并拍摄影像资料上报存档,由养殖场(户)、现场勘查人员、收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参加能繁母猪保险或育肥猪保险的养殖场(户)还需保险理赔员签字确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到养殖场(户)运输病死畜禽时,要携带消毒药品和工具,做好消毒工作,运输过程中,车辆GPS要全程开启,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二)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中心时,无害化处理中心要提前向处理中心所在镇官方兽医报备、登记,报备的数量要与平台上核实的数量对应,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中心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接受所在镇官方兽医检查,镇官方兽医和无害化处理中心人员要签字确认。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处理中心后受电子监控,不得再转运出来,要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进行无害化处理,当月收集当月处理,不得跨月处理。县级监管人员要通过无害化处理信息中心平台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和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监管,每月按照5%的户数比例对上报的养殖场(户)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三)数据审核上报。各镇农业农村中心要对无害化处理材料登记造册,每月5日前,把上一月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县畜牧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县畜牧中心和县财政局每月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无害化处理材料。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应按程序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无害化处理主体。

六、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县畜牧兽医部门要主动协调乡镇政府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妥善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应切实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病死畜禽申报、移交等工作。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近选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畜禽养殖场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县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工作。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畜禽保险和无害化处理各环节资源共享及工作衔接,病死畜禽保险理赔应当以集中无害化处理为前置条件,要将保险查勘定损与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工作同步进行。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和监管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要做好政策解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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