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委常委会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情况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属地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全镇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村级委员会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医院、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
(四)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村要对自建房屋安全情况排查到位,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实施动态监管,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4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各村即日起,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安全基本情况。
1.开展全面排查。各村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村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4年4月15日至5月15日)
各村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力量组织、方式方法、时限要求等。
2.开展集中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各村要将隐患问题告知到位,督促整改到位。
4.建立台账。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4年5月15日至长效坚持)
各村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人,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方法,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村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各村于每周三签字盖章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更新《灵璧县自家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首次上报时间2024年4月7日)直至完成工作任务,对自建房安全情况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并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