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政〔2022〕11 号
关于印发《游集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游集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游集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游集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灵政办明电〔2022〕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就做好我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度全镇完成居民医保参保人数54556(附件1),参保率不低于10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困难人员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镇户籍但在本镇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如:新嫁入本镇但户口未转的、长期或短期在游集工作、外出就读学生、长期或短期在外务工人员均可在本镇缴费参保。
(三)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五)持有合法就业证件或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外籍配偶。
(六)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无连续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居民医保。
三、征缴标准
2023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9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610元/人·年,个人缴费350元/人·年。
1.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全额资助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计生代缴对象(农民和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之前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50元/人·年。其中,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其他特殊人员参保资助资金,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
(2)定额资助对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年,个人缴费50元/人·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70元/人·年,个人缴费8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75元/人·年,个人缴费175元/人·年。
(3)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政府资助参保人员要按照部门职责摸清人员底数,分别收集汇总,按身份类别进行分类造册。其中特困、低保人员身份由县民政局认定提供;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监测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提供;计生代缴对象由县卫健委认定提供;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提供。上述资助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经认定提供部门筛查、比对去重后报送到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进行再次核实比对,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将纸质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档报送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存档。民政部门统一录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人群信息,并标明特殊人群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12月底前,根据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在库救助对象信息,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做好新一年度参保补退费工作。征缴期结束后(2023年2月28日),除文件规定的动态调整人员外,其他资助对象不再资助参保。以上列明事项及其他未列明情况的,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及统筹办理。
四、缴费及待遇享受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可以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前款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征收方式
根据上级部署,2022年11月底前,继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信息系统,缴费人可通过“宿州医保”“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进入缴费系统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业务。2022年12月20日前,适时切换使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业务。
六、征缴流程
(一)宣传动员。镇政府组织医保、税务部门联合开展业务培训,镇村二级开展宣传动员提醒、督促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做好微信、皖事通、支付宝缴费的操作辅导。
(二)参保缴费。各村组织、指导参保人登录微信、皖事通或支付宝,在缴费页面选择续保缴费、代他人缴费或新参保缴费,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按照提示完成缴费。
(三)权益保障。缴费人按照户籍登记身份证号码,通过线上缴费系统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实时传递到医保软件系统,切实保障缴费人利益。
七、完善退费服务机制
1. 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2023年1月1日前),因重复参保等原因,办理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后,可依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予退费。
2.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动态新增的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已经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可向镇医保办申请办理相应差额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3年1月1日后)动态新增的,不予退费。
3. 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2023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退费。
符合其他退费条件的,按照参保退费规则及流程办理,参保退费规则及流程另行制定文件下发。
八、工作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9月1日-12月31日)。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召开动员大会,宣传解读政策、开展业务培训、部署筹资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推进。
(二)集中筹资阶段(10月8日-12月31日)。各村在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参保缴费工作。同时对分类资助群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按规定渠道报送新调整名单。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围绕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管用的措施和办法,建立严明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奖惩机制,对照工作进度压紧压实责任。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征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抓好落实。镇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形成自上而下、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做到人员、任务、时间、责任、经费五落实。
(二)密切协作配合。税务分局、医保办、财政所、扶贫办、民政所、派出所、统计办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扶贫办、民政所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分类资助参保人员清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派出所、统计办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据。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村、有关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会议、广播、微信、横幅、海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拥护政策。医保办要加强对村级的业务培训,让他们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中心校和中学要做好全镇各类学校的宣传、动员、参保缴费工作。要结合实际,做好参保情况清查,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同时,要做好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正确宣传解读参保缴费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连续稳定参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满意度。
(四)提高服务效率。优化缴费措施,拓展服务渠道,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村要明确专人联系指导,负责筹资宣传、催缴提醒、信息采集等工作。对缴费不便利的群体,各代收单位、代收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缴费人顺利缴费。
(五)严格监督管理。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压实征缴责任,设立举报电话(0557-6661004),广泛接受监督。对工作中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卫生院及卫生室发现冒用、借用、盗刷他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就医的,要及时与县医保局或公安机关联系,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
游集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