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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美好乡村建设暂行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灵璧县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2-22 00:00 责任编辑:灵璧县高楼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好乡村建设行为,根据灵璧县委、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灵璧县人民政府《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美好乡村建设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统筹规划,以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型农民社区为目标。

第三条  凡在本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组织开展美好乡村建设,均需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申报、规划、建设、管理。农村个人建房必须遵循本细则,按所在地美好乡村建设规划要求建设。

第二章  示范村申报

第四条  美好乡村建设示范村由村两委提出申请,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申报,县美好乡村建设指挥部审核后,报省市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乡镇在申报示范村时,按1+X模式确定的美好乡村建设选址,先中心社区、后卫星社区、再其它中心村的建设时序安排申报。

第六条  示范村建设分改造提升、拆迁新建、旧村整治三种类型申报,对现有空心村进行整合消化。

改造提升主要指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对外交通条件,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用地能满足改扩建需求的村庄。规划在原有规模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完善基础设施,引导周边散落的居民点向村庄集中。

拆迁新建主要指因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和村庄安全需要,必须进行整体拆迁的村庄。整体拆迁新建的村庄应向周边的中心社区或卫星社区集聚。

旧村整治主要指配套设施不完善但近期需要保留的村庄,规划重点是有步骤地开展危旧房改造,改善村庄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原则上逐步拆迁消化,不再审批新建。

中心村一般宜采用改造提升或拆迁新建模式,建设周期二年;保留的自然村一般宜采用旧村整治模式,建设周期一年。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全县每年安排不少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美好乡村建设,增减挂钩指标优先安排被拆迁农户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农村预留不少于20%的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指标。

第八条  美好乡村建设应坚持合理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选择在旧村庄内改造,也可利用废地、建设用地,或结合村庄整治、土地治理等项目进行初期建设,在完成建设用地指标积累后,分期逐年向外扩展。

第九条  美好乡村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般农田的必须在两年内完成搬迁和复垦。各示范村在编制规划前,须上报建设用地方案,经国土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县美好办备案,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准建设。

第十条  县国土部门应根据全县村庄布点规划、人口分布和建设用地需求,加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科学编制和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照美好乡村建设时段和期限及时调整、修编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四章  乡村规划

第十二条  美好乡村建设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未规划的不准建设。规划设计必须聘请具备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院所编制,编制过程中需征求乡(镇)、村、群众意见,并在规划完成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用地的原则,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设施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必须包括村域整体布局规划(村庄安置、人口规模、用地面积、建设引导、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空间发展规划(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修建详细规划(新建与整治)三项内容。

第十五条  中心社区建设配置小学、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站、图书室、乡村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所、农资店、便民超市、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中心11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交站、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公厕、公墓5项基础设施。卫星社区另配套农机具存放区和畜禽养殖区。自然村配置健身活动场地、便民超市和垃圾收集点。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社区规划集聚人口不得低于10000人,卫星社区集聚人口不得低于5000人,规划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0.8。

第十七条  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由县美好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县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如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和和设计条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组建美好乡村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农村社区建设开发与管理服务的主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求平衡、略有赢余、服务百姓的理念运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规模经营、社区建设工程招标、社区住宅销售、拆迁材料的回收与利用、社区物业管理等。

第十九条  涉农项目和资金,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管理不变、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要求,整合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从2013年起,所有纳入整合的资金和项目按申报渠道加强管理,统一经县美好乡村建设指挥部资金整合组审查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美好乡村建设资金,并逐年增加。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出的农村建设用地,经批准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美好乡村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建设,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扩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创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等抵押贷款试点。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村庄道路、沟渠及社区内所有公共及基础服务设施,由各乡镇美好乡村建设投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招投标范围为美好乡村建设过程中的村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等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美好乡村建设招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单个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组织操作,5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社区参与投标的建筑施工承包方,以及社区内住房建筑方需具备二级以上建筑资质;在卫星社区和其它中心村参与投标的建筑施工承包方,以及社区内住房建筑方需具备三级以上建筑资质。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区内的农户住房根据各地实际和群众意愿,可分别采取统建、联建、自建等形式建设。采取统建方式建设的,乡镇美好乡村建设投资公司需与农户、建筑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合同书和建筑施工合同书,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及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新址上新建或购置住宅的农户,需与乡镇和村签订拆迁合同,原住宅拆除后要先进行复垦。

第七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美好乡村建设拆迁补偿对象为县政府2013年56号通告下发前,农户在拆迁区建设的居住性主房。

第二十九条  拆迁安置可选择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产权转换安置三种方式中的一种。

第三十条  货币安置方式。按楼房450元/平方米,平房4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350元/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农户,原宅基地上的住房在迁出后交乡镇美好乡村建设投资公司拆除。

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不再安置宅基用地,不再享受其它任何美好乡村建设拆迁安置政策,但保有原有宅基地复垦后的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安置方式。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农户,可选择在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区内按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占地标准面积160平方米/户安置宅基地一处。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再享受美好乡村建设其它安置政策,原有宅基地复垦后的土地经营权归集体所有,可继续由原所有者承包经营。原有建筑由农户自行拆除清理,物料归乙方所有,不补偿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产权置换安置方式。按住户实有人口,人均按40㎡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安置房户型原则上选择与被拆迁户人口应安置的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安置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建筑实际市场成本价(房屋主体、房前道路、排水设施)上浮5%(管理费用)扣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补偿价确定。各地确定的安置价需报县政府同意,送县美好办备案。按市场成本价安置的住房,免征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

如拆迁面积大于安置面积,多余面积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货币补偿农户;如拆迁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多出的安置面积按市场成本价计算;被拆迁户在人均40㎡安置面积外确需增购的,增购部分按市场商品房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安置人员应为本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集体经济成员且在本地有住房的。

(二)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记入拆迁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含士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户口回原籍无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3、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劳动教养人口;

4、原属本村常驻人口,现已农转非人员在村仍有房屋并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廉租房政策的。

(三)符合下列情况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可照顾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不重复计算)。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被拆迁户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且目前仍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5、常住户籍在本村民组,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民组有住房,且女方在男方无承包地的外嫁女,可计入安置人口。

6、已领取结婚证,且达到法定婚龄,户口未迁入的儿媳或入赘女婿,可计入安置人口。

7、计划内生育未落户以及超出计划生育已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育费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8、再婚配偶子女的安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法已明确其抚养关系的;

②拆迁通知发布之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且户口已迁入的。

(四)寄居、寄养、寄读以及挂户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五)被拆迁人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已得到人口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

(六)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以当地拆迁公告(通知)发布时为准。

第八章  建设监管

第三十四条  所有美好乡村建设示范点建设均须在规划完成后,以书面报告报送县美好乡村建设指挥部批准,方可施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施工前各乡镇需将乡镇美好乡村建设投资公司法人证明、建设规划文本、中标通知书、施工方资质证明、建筑合同文本报送县美好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示范村建设施工方在开工建设前须上缴建设保证金50万元,保证金缴入县美好乡村建设专户,工程竣工经县美好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由县美好办统一委托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同时必须接受示范村美好乡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美好乡村建设由县美好乡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验收和评比。验收结束后,按考核结果划分等级,兑现有差别的奖补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灵璧县美好乡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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