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州市2023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个人申请,区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区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0557-3023316 | ||||
|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
| 宿州市教体局 | 1、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教育体育局 | |||
|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 |||||||||||
| 2、中职学校国家助学补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高中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
|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
|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补助 |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 4、雨露计划扶贫补助 |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 我省实行一档资助,标准为3000元。 | 学生向所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学校提供学籍证明,经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
| (具有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 5、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 到人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
| 6、高校新生入学资助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到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 |||||
| (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
|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宿州市埇桥区关于做好2022年埇桥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区财农【2022】13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80.1元/亩 | 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和清册,区财政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农户“一卡通”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
| 2、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
| 3、产业扶贫项目补助、收益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脱贫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帮扶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农办函﹝2022﹞303号)、《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到户项目实施办法》(埇农工组办﹝2022﹞1号) | 从事农业特色产业生产的脱贫户和监测户,且产业规模达到《埇桥区2022年到户项目补助标准参考表》标准 | 《埇桥区2022年到户项目补助标准参考表》 | 户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核-主管部门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农业农村局0557-2666115 | |||||
| 4、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
| 5、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
| 宿州市市委组织部 | 村“两委”干部及后备干部基本报酬依据最新政策,动态调整 | 《关于提高在职村干部报酬标准的建议(2022年5月)》、《关于提高埇桥区在职村干部报酬标准的建议》(2022年11月) | 埇桥区在职村“两委”干部及后备干部 | 皖发 〔2015〕17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22〕8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省乡村组织振兴实施方案有关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 年度预算专项资金 | 通过“一卡通”发放,按月发放 | 0557-3061769 | ||||
| 扶贫小组长、扶贫专干基本报酬 | 《关于调整自然村扶贫小组长工作补助、绩效补助发放的通知》(区组字〔2018〕84号) | 村居网格员、乡村振兴专干(原扶贫小组长、扶贫专干) | 村居网格员工作补助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对年度考评称职及以上等次且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工作补助增加200元; | 乡镇党建办初审-区委组织部审核-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月发放 | 0557-3054797 | |||||
| 4组明电〔2017〕 40号 关于做好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和村级扶贫专干队伍建设的通知 | 村级扶贫专干报酬由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组成,基本报酬按村正职待遇执行 | ||||||||||
| 宿州市住建局 | 危房改造 | 《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建[2022]1385号)、《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建[2022]73号)、《关于2023 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23]34号)、《转发安徽省住建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宿建[2023]54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六类重点人群) | 17000 | 3000 | 镇初审拨付资金—区住建局审核—区财政局审定—银行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发放,按年度发放 | 0557—3693551 | |||
| 宿州市残联 |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宿残联(2023)6号 关于印发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宿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区残联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年发放 | 0557-3670051 | ||||
| 困难残疾人“一户多残”生活救助 | 埇政办〔2015〕14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一户多残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困难救助。一户多残是指一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无个人收入来源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 | 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贴70元。年均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40元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区残联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年发放 | 0557-3670053 | |||||
|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专委、助理员工作补贴) | 埇残联(2017)年3号 关于调整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助理员工作补贴的请示 | 乡镇街道专职委员、街道社区护理员,乡镇(村级)助理员 | 专委每人每月1250元、社区助理员每人每月725元、村级助理员每人每月200元 | 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区残联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每年6月底,12月初发放 | 0557-3670031 | |||||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 | 皖残联(2019)3号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 1、困难残疾人大学生救助:中专、大专、本科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2500元。2、残疾人万人就业每年每人3000元。3、残疾人阳光大棚每人每年50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区残联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年发放 | 0557-3670053 | |||||
| 宿州市民政局 |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 | 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个人申请-镇初审-授权镇(街道)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月发放 | 民政局 | ||||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95 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个人申请-镇初审-授权镇(街道)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月发放 | ||||||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或授权镇(街道)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及时发放 | ||||||
| 价格临时补贴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311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孤儿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省民政厅、省残联《困难群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 一级、二级960元/人/年,三级、四级960元/人/年 | 个人申请-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审定-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月发放 |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省民政厅、省残联《困难群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80元/人/月 | 个人申请-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审定-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月发放 | ||||||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10元/人/月 | 个人申请-镇初审-区民政审核-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按月发放 | ||||||
| 宿州市林业局 |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8元 | 非国有省级公益林每亩18元 | 各县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宿州市林业局 | |||
| 宿州市卫健委 | 国家奖励扶助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 960元/年 | 960元/年、1200元/年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复核、公开公示 | “一卡通”发放,年度 | 0557-3059097 | |||
|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2022〕975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 9600元/年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复核、公开公示 | 0557-3059097 | ||||||
|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2022〕975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 7440元/年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复核、公开公示 | 0557-3059097 | ||||||
| 特别扶助(节育手术并发症)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 3120、4680、6240元/年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复核、公开公示 | 0557-3059097 | ||||||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没的意见(埇政秘〔2013〕89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确认 | 0557-3059097 | |||||||
| 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奖励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没的意见(埇政秘〔2013〕89号) | 改制、破产国有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确认 | 0557-3059097 | |||||||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紧急抚慰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失独家庭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确认 | 0557-3059097 | |||||||
| 人口基金补助资金 | 按年度项目文本确定 | 困难计划生育家庭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确认 | 0557-3059097 | |||||||
| 计生特殊家庭护理补贴 | 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发〔2022〕17号) | 60周岁以上自愿居家养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 400/600/800元/人/月 | 本人申请、乡级审核、区级确认 | 0557-3059097 | ||||||
| 计生专干工资 | 关于提高全区村“两委”干部报酬的通知(区组字〔2019〕 23号) | 计生专干 | 2050元/月 | 乡级申报、区级复核、确认发放 | “一卡通”发放,月度 | 0557-3058096 | |||||
| 计生专干绩效 | 关于提高全区村“两委”干部报酬的通知(区组字〔2019〕 23号) | 计生专干 | 6000、8000、11000元/年 | 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区级复核、公开公示 | “一卡通”发放,年度 | 0557-3058096 | |||||
| 灵璧县2023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灵璧县财政局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57-6022397 | |||
| 灵璧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7-6888503 | ||
| 灵璧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县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57-6036773 | ||
| 灵璧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下半年发放 | 0557-6868198 |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032962 | |
|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 ) | |||||||||||
| 4、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 |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到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032962 | |
|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3、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 |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普高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032962 | |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 到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不低于800元/年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建档立卡及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于不低于800元/人·年。 | 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032962 | |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 |||||||||||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
| 4、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 | |||||||||||
|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 雨露计划 | 1.《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 2.<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雨露计划a”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乡振发〔2022〕29号 | 到人(原建档立卡学生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 扶贫助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 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 村、镇认定,村、镇公示。确定人员后,上报县级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7-6868828 | |
| 灵璧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687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2198 | ||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
| (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 | |||||||||||
| 灵璧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及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95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县级按照市级制定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乡镇审批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30448 | ||
| 灵璧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市级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县级按照市级制定的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或授权镇级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7-6030448 | ||
| 灵璧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市级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县级执行市级启动的联动机制。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7-6030448 0557-6022198 | ||
| 灵璧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308号);3、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中的残疾人 | 一级至四级均为960元/人/年 | 一级至四级均为96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34455 | ||
| 灵璧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308号);3、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80元/人/月 | 8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34455 | ||
| 灵璧县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10元/人/月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1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集中供养通过财政非税专户打卡发放。社会散居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34455 | ||
| 灵璧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1、宿民发〔2022〕26号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2、灵民发〔2022〕13号关于印发《灵璧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我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榷定。 | 高龄津贴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 高龄老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申请、村(社区)初审、镇(开发区)民政所审核、镇(开发区)政府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季度发放 | 0557-6022198 | ||
| 灵璧县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皖财资环〔2022〕1341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3年省级公益林(国有林每亩15元,非国有林每亩18元) | 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7-6868828 | |||
| 灵璧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省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3年人均管护报酬不低于7700元 | 在镇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57-6022441 | |||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金额度一览表》规定统一执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7-6022451 | ||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15元/头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57-6022254 |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1162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 因公一级 | 111560 | ||||||||||
| 因病一级 | 106900 | ||||||||||
| 因战二级 | 105220 | ||||||||||
| 因公二级 | 98770 | ||||||||||
| 因病二级 | 94190 | ||||||||||
| 因战三级 | 92320 | ||||||||||
| 因公三级 | 85970 | ||||||||||
| 因病三级 | 79770 | ||||||||||
| 因战四级 | 75670 | ||||||||||
| 因公四级 | 67680 | ||||||||||
| 因病四级 | 61620 | ||||||||||
| 因战五级 | 59100 | ||||||||||
| 因公五级 | 51200 | ||||||||||
| 因病五级 | 47110 | ||||||||||
| 因战六级 | 46170 | ||||||||||
| 因公六级 | 43290 | ||||||||||
| 因病六级 | 36230 | ||||||||||
| 因战七级 | 34780 | ||||||||||
| 因公七级 | 30840 | ||||||||||
| 因战八级 | 21960 | ||||||||||
| 因公八级 | 19910 | ||||||||||
| 因战九级 | 18240 | ||||||||||
| 因公九级 | 14510 | ||||||||||
| 因战十级 | 12810 | ||||||||||
| 因公十级 | 10850 |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 36910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 因公牺牲 | 31410 | ||||||||||
| 军人遗属 | |||||||||||
| 病故军人 | 29280 | ||||||||||
| 遗属 |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23440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 解放时期 | 22640 | ||||||||||
| 建国后 | 22460 |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060 | 9060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每服役一年义务兵每年补助648元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7740 | 7740 |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7-6029079 | ||
| 灵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7-6029079 | ||
| 灵璧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宿州市2021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5%。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年,个人缴费50元/人·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70元/人·年,个人缴费8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75元/人·年,个人缴费175元/人·年。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 急诊、抢救除外 ) 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 1500 元(上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左右 ),监测人口起付线 3000 元(上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左右)。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90%,年度救助限额为5 万元;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限额为3 万元;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 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 60%,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 万元。一个年度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 1.5 万元,救助比例 5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2 万元。 | 资助参保由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根据需资助参保对象信息比对去重后按政策进行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人口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按政策规定实行“一站式”救助;依申请救助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后实行打卡发放。 | “一站式”结算及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 | 0557-2377822 | ||
| 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每人每年600元 | 个人申请,县发改委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7-6035170 | ||
|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
| 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户均约14000元 | 贫困县、西部政策县等户均3000元,一般县户均2000元 | 综合使用配套资金,县级补助不足部分,按照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的标准给予低收入人群建房补助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57-6038495 |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末子女2016年以前出生;(4)年满60周岁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一女:960元/人/年,一子:960元/人/年,两女: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 | 1.申请材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1月20日前发放 | 0557-6888081 | |
| 2.办理流程:每年10月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子女伤残的伤残等级达三级以上;(2)是夫妻的妻子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单亲家庭本人满49岁;(3)并发症人员要有县级医疗鉴定小组的结论和县卫健委的鉴定结果文件,鉴定结果是一、二、三级的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 | 1.特扶对象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子女死亡的附死亡证明,伤残子女附残疾证,伤残等级达三级以上。2.并发症对象申请材料:要有县级医疗鉴定小组的结论和县卫健委的鉴定结果文件,鉴定结果是一、二、三级的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填写申报表,不需要审核直接确认扶助资格。3.办理流程:每年10月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1月20日前发放 | 0557-6888081 | |
| 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
| 并发症: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灵政发[2013]26号)文件规定 | 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 | 20元/人/月 | 独保费发放:30元/人/月(子女满16周岁停发)。 | 1.申请材料:独生子女光荣证(子女未满16周岁前领取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流程: 由个人申报、现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和乡镇(开发区)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7-68880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