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灵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灵璧经济开发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工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强化风险管理,加强预警防范,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工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较大和一般两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未达到一般事件时由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开发区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报请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先期处置。上报县政府处置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内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发区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一级响应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且未达到一般事件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可启动开发区层面应急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级部门、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级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 应急系统
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建成后实现与上级应急系统的有效连接,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灵璧经济开发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开发区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开发区工委统一领导下,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2.1.2 开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开发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开发区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开发区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3 开发区应急工作机构
开发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 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组织指挥机制
2.2.1 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领导机构
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在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是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做好本单位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专项指挥机构
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本单位专项指挥机构,承担本单位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开发区内相邻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
开发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组库依靠灵璧县成立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内的专家,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开发区管委会。
(2)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开发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
(3)开发区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物资储备库、储运设施及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开发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开发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开发区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开发区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部门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开发区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开发区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开发区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单位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事发单位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开发区管委会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指导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应对工作。开发区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各企事业单位内的指挥机构按照开发区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开发区管委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及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分析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开发区管委会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政府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上报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事故处置信息。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开发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县政府,再由县政府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遭受突发事件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开发区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开发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4.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处置突发事件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开发区内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开发区安监办、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所、开发区党群办、开发区社会事务办等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消防应急队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个人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支持
(1)开发区管委会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开发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开发区经济发展办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开发区经济发展办、财政所、安监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开发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开发区安监办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开发区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开发区安监办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4.4 科技支撑
(1)开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材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开发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开发区安监办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建立开发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并实现与市平台的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开发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开发区安监办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开发区管委会和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开发区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开发区各级各部门每年要组织本级本部门预案应急演练。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和培训
(1)安监办、综合事务办等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出版物、广播、电视、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开发区安监办应当督促指导开发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开发区各级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安监办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附件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专家技术保障 |
开发区安监办 |
依托灵璧县成立的应急救援专家组 |
新闻保障 |
开发区党群办 |
各成员单位 |
医学救援保障 |
开发区社会事务办 |
开发区卫生院 |
群众生活保障 |
开发区安监办 |
开发区安监办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
开发区安监办 |
开发区派出所、消防站 |
社会秩序保障 |
开发区派出所 |
开发区派出所 |
道路交通保障 |
开发区派出所 |
开发区派出所 |
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
开发区派出所 |
开发区派出所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报应急管理局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灵璧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规范灵璧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13)《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24353-2009);
(14)《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27921-2011);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6)《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其他。
灵璧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分为两级:Ⅰ级(较大事件)、Ⅱ级(一般事件)。
Ⅰ级(较大事件):造成轻伤人数:10人以上;重伤人数:3人以上;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一般事件):造成轻伤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事故,包括:火灾、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窒息、灼烫、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车辆伤害、坍塌、淹溺等事故。
(1)本预案适用于Ⅱ级(一般事件)以及Ⅰ级(较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开发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和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开发区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安监办。
2.2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灵璧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如有特殊情况总指挥不能到任时,由第一副总指挥代为行使职权。
成员由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开发区财政所、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环保办、开发区党群办、开发区规划建设办、开发区安监办、开发区国土所、开发区派出所、开发区消防站、供电所、开发区其它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开发区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
灵璧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综合协调组:以开发区安监办为主,负责一般事件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县应急局)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必要时,由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县政府协调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保卫组:以开发区派出所为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事故救援组:以开发区消防站、开发区安监办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它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依托灵璧县成立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以开发区安监办、消防站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以卫生院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以开发区党群办、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财政所为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开发区党群办牵头,开发区派出所、开发区安监办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开发区安监办牵头,会同监察、工会、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一般事件中的较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为主,开发区民政、劳动保障、工会、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指挥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开发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一般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分预案;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决策。
2.4 成员单位职责
(1)开发区规划建设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设备等。
(2)开发区财政所:负责开发区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3)开发区经济发展办:负责协调附近企业提供救援器材和救援力量,向附件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通知企业疏散人员。
(4)开发区党群办:负责把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事故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5)开发区安监办:负责快速核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开发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开发区环保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污染物回收和处置等工作。
(7)开发区国土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8)开发区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开发区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保护等工作。
(9)开发区社会事务办: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10)开发区消防站:在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指导开发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及物资保障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系统、本开发区重大危险源档案,确定重点防护目标,明确安全管理及监督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2 信息报告
灵璧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为:0557-6088136。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3 预警行动
(1)开发区安监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进行初步分析,根据预警级别进行生产安全预警;起草生产安全预警明电(或通知),对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开发区内其它企事业单位进行预警并提出意见和要求。预警明电(或通知)经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核签。预警明电(或通知)签批后,由开发区安监办发送有关部门和企业。
(2)开发区安监办接到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关于预警方面的批示后,按照指示转相关科室和单位办理并督办。
(3)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科室按照业务分工,启动相应专项预案预警,明确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家咨询、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的集结、调运,进行应急准备检查。按要求及时反馈预警实施落实情况。
(4)开发区党群办负责预警信息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根据相关科室和单位的信息反馈,编制信息反馈报告,经开发区党群办负责人审核后,将反馈情况送开发区安监办按程序报领导审阅,并抄送有关科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后(Ⅱ级事故),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Ⅱ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开发区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后(Ⅰ级事故),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程度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前,指导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在市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交接指挥权,听从市应急指挥部指挥。
4.2 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预案启动后,开发区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单位的友邻单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3 现场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别,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的要求,落实现场处置工作要点,实施具体处置方案。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4 信息发布
开发区安监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开发区党群办牵头,开发区派出所、开发区安监办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开发区有关部门、事故单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一般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现场清理和事后恢复、污染物的处置、人员安置补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令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并及时上报开发区管委会。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开发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开发区安监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规划建设办、开发区安监办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做好救援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3 应急专家保障
应急专家依靠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5 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公众信息交流
开发区安监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开发区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负责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7.1.3 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开发区安监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2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应当随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
开发区安监办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对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生效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 专项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
1.1风险分析
火灾是指燃烧失去控制而形成的灾害性燃烧现象,通常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发生火灾的三要素是氧气、可燃物和点火源。在火灾防治中,如果能够阻断火灾三要素的任何一个就可以扑灭火灾。
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有:易燃物附近存在明火作业或其他点火源;在禁火区违章作业而又不采取合理的消防措施;易燃气体、液体等物质泄漏,遇火源可能造成火灾;建筑物未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耐火等级;电气火灾;雷电、静电火灾等。
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用电设备,如配电装置、电气线路、电动机等,极有可能发生电气火灾事故。
1.2防范措施
开发区重点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和重要部位巡查制度,行政办公区域及重点部位和设备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并对对开发区内重点区域实时全天候监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通过对讲机、电话通知现场附近的值班人员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采用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详见综合应急预案第3章。
3 处置程序
火灾事故报告程序及响应程序详见下图。
图3-1 火灾事故报告程序及响应程序图
4 处置措施
4.1火势刚起,现场有能力扑灭时
现场火势刚起时,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救火方法要得当,灭火前必须先切断蔓延材料,针对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灭火方法。
1、油料起火可用泡沫灭火器或采用隔离法压灭火源,不宜用水扑救。
2、电器设备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禁止盲目向电器设备上泼水灭火,这样容易造成触电、短路爆炸等并发事故。
3、如果化学物质起火,更要慎重,要根据起火物性质选择灭火方法,同时要注意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
4、封闭式的空间和生产设备装置、地下室等发生火灾时采用窒息灭火法。窒息灭火法就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质断绝氧气的助燃而熄灭。在火场上运用窒息的方法扑灭火灾时,可采用石棉布、浸湿的棉被、湿帆布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物或封闭孔洞;用水蒸气、惰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充入燃烧区域内;利用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以及生产设备上的部件,封闭燃烧区,阻止新鲜空气进入。
采取窒息灭火的方法扑救火灾,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燃烧的部位较小,容易堵塞封闭,在燃烧区域内没有氧化剂时,才能采用这种方法。
(2)采取用水淹没(灌注)方法灭火时,必须考虑到火场物质被水浸泡后能否产生不良后果。
(3)采取窒息方法灭火后,必须在确认火已熄灭时,方可打开孔洞进行检查。严防因过早地打开封闭的房间或生产装置的设备孔洞等,而使新鲜空气流人,造成复燃或爆炸。
(4)采取惰性气体灭火时,一定要将大量的惰性气体充入燃烧区,以迅速降低空气中氧的含量,窒息灭火。
5、扑救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采用隔离灭火法,采取隔离灭火法的具体措施有:将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质,从燃烧区内转移到安全地点;关闭阀门,阻止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排除生产装置、设备容器内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设法阻拦流散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扩散的可燃气体;拆除与火源相毗连的易燃建筑结构,造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采用泥土、黄沙筑堤等方法,阻止流淌的可燃液体流向燃烧点。
4.2火势凶猛,现场无力扑灭时
1、现场起火发现火势凶猛,事发单位无力扑灭时,应由专业电工立即切断总电源;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应急指挥部。单位应急总指挥立即报警(119)请求救援,同时向开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开发区应急指挥部接手后,通知相关负责人对火灾附近区域所有人员进行疏散,并负责清点现场人员,对缺失人员应立即查找去处,并报告开发区应急指挥部。
3、消防救援人员救出伤员后,将伤员立即脱离危险地方,相关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4、火势凶猛时,所有人员切勿盲目施救。
4.3火场内人员急救措施
1、保持镇静,辨明方向。突遇火灾,面对烈火浓烟,首先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以决定逃生办法。撤离时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低楼层跑,若通往低楼层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或跑到屋顶等待救援。
2、简易防护,捂鼻匍匐。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要防止烟气中毒、预防窒息,可采用湿毛巾、口罩捂鼻,匍匐撤离的办法。
3、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假如用手触摸门把手已感到烫手:可采取自创避难所、固守待援的办法。首先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防止烟火渗入。固守在房内,等待救援人员到来。
4、暴露自己,寻求救助。被烟火围困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站在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且能避免烟火的地方。在白天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耀眼的物体;在晚上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5、火若烧身,切勿惊跑。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可快跑或用手拍打,因为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助长火势。当身上着了火时,应赶紧脱掉着火的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喷灭火剂。
4.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火灾发生地附近工作人员在保证个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有义务对受火势威胁并有可能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或爆炸的物品、重要的文件档案、受困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2、着火区域疏散小组人员应根据火场情况,立即进行应急疏散或根据值班领导的相关命令进行疏散。
3、现场人员在得知火场的情况以后,必须立即做出是否进行应急疏散和进行部分区域或全部区域疏散的命令,并尽快传达给疏散区域疏散小组人员。
4、值班室通过广播向疏散区域人员发出应急疏散命令,宣布疏散顺序,并指导疏散区域人员疏散路线方向、安全出口位置、疏散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并让不需疏散或未到疏散顺序的区域人员保持镇定。
5、接到疏散命令后,各区域疏散小组成员应立即携带手电筒或应急照明灯等相关工具,引导、帮组区域人员撤离到疏散集结地集中,而后对每个房间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撤离。
6、各区域疏散小组成员沉着冷静,按照广播指示的疏散次序引导区域人员有序的从安全出口疏散,对受伤和情绪不稳定的人提供帮助,到达安全地点时要注意清点人数。
7、外部疏散小组成员应打开安全出口,清理疏散通道上的障碍物,携带应急照明设备指引疏散方向。
二、有限空间专项应急预案
1.1风险分析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比如锅炉、密闭容器、工业炉窑、贮罐、布袋除尘箱体、烟道、下水道、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暗沟、地坑、阀门井、管道井、污水池(井)、化粪池、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料仓、煤气管道、蓄水塔(池)及其它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
若人员未经审批或未对有限空间内有害物质浓度或含氧量进行测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空气置换,在无人监护、未佩戴防护用品时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检维修或改造等其他工作,易造成作业人员昏倒、急性中毒、窒息伤害等事故。另外,若作业场所通风不畅,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气浓度超标,缺少卫生防护设施或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规范等,进入有限空间进行维修、检修作业,未经置换合格,或检修过程中未保证足够的通风,或未与正在运行的装置完全隔绝,造成有害物质浓度超标,均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窒息。
在发生有限空间内中毒、窒息事故时,因作业空间受限,施救困难,若救援人员自身防护措施不足(如未携带呼吸器、未系安全绳等),监护措施不充分,容易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有限空间若存在可燃、易燃气体则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如污水处理池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属于易燃气体,这些物质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若发生气体积聚,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点火源可能引发燃爆事故。若在检维修动火作业或清污过程中,未对污水处理池进行空气置换,电焊的焊渣、火星等均有引发燃爆事故的可能。有限空间作业面狭窄、作业环境复杂,还可能发生触电、机械损伤、淹溺和坍塌掩埋等事故。
1.2防范措施
1、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确定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准入者和监护者及其职责。
2、在有限空间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告知有限空间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3、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缺氧危险工作环境应配备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器、报警仪、通风换气设备和抢救器材等。在缺氧环境中进行施工作业时,首先检测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和有毒害气体的浓度,确保在一切安保措施实施完毕后再进行施工作业。
4、按照先检测通风后作业的原则,工作环境中的氧气浓度和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标准后,在密切监护下才能进入实施作业,对有害气体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场所,过程中应定时连续监测,并实施换气,保证安全作业,严禁用纯氧进行换气,以防氧气中毒。
5、受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工作场所和已发生缺氧、窒息的工作场所,作业人员、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净气式面具。
6、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要及时清理入口周围的工器具,确需递送工器具时要用绳索吊送,严禁上下抛掷。进入有限空间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
7、有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使用小于等于36V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使用小于等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绝缘良好。
8、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如果作业人员晕倒,也可在第一时间内实施抢救。有限空间内登高属于特殊登高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合适的位置(注意不要挂在传动设备上),符合高挂低用的使用要求。
9、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进有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10、有限空间内存在的有害物料确实无法处理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详见综合应急预案第3章。
3 处置程序
3.1报告程序
1、现场联络方式采用手机、座机或对讲机报告。
2、现场人员发现险情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严重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拨打120或119。
3、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组织初期救援的同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分析、初期救援状况等。
4、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组织应急救援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并视事故严重程度向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求援。
5、如遇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2注意事项
1、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时,个人能够采取措施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
2、应急小组接到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行动;
3、上报的预警信息要做到迅速、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4、应急小组必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检测与事故后果评估工作。
5、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6、各部门要配合有限空间应急小组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努力协调资金、物资,做好事故后的人员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4 处置措施
4.1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和现场初步处理措施,及时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迅速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救援小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2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会同现场临时救援人员摸清现场情况,迅速疏散闲杂人员,拉设警戒带,综合进行事态分析,采取合适的救援方式和行动。先进行检测,然后强制通风,救援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必须佩戴防护器具。若在救援过程中发生火灾应及时扑灭,有触电危险的应切断电源。
4.3果断决策,快速行动。抢救伤亡人员和控制危险源,防止灾情扩大。抢救伤亡人员时,必须坚持“依然活着”的原则,深入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证避免造成新的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积极进行救援行动,以最快的速度将中毒和受伤人员撤离现场。
4.4应急救援时的注意事项
1、不明情况时绝对不能冒险进入。
2、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长时间的强制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
3、施救人员做好自我防护,系好安全绳、穿好防护服、戴上呼吸器,确保自身安全后方可施救。
4、施救人员应视自己能力大小进行,对超出自己施救能力的险情要及时毫不犹豫地向外求救。
4.5急救措施
1、窒息事故的抢救
抢救窒息事故者,主要是确保其呼吸通畅。调整事故者的姿势,将患者的头部尽量往后抬,使得他颈部紧紧绷直,这样做时,一手放在患者脖子后面用力抬,一手放在患者额头往后推,这个动作通常会使患者的嘴自然张开,如果抬起头部使得呼吸道通畅了,患者开始呼吸,就保证事故者的姿势使其慢慢恢复常态。否则继续进行人工呼吸,捏住患者的鼻子,通过他的嘴迅速强制吹两三口气入他的肺中,观察患者胸部的动作,看空气是不是进入了他的肺。如果胸部随着强迫吹气而一上一下,表明呼吸道已经通畅了。如果呼吸道仍不通畅,即刻拨打120急救中心,并继续进行人工呼吸的步骤。
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抢救
一氧化碳是有害气体,对人体有强烈的毒害作用。对于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者,应迅速将其移离中毒现场至通风处,松开衣领,注意保暖,密切观察意识状态。在等待运送车辆的过程中,对于昏迷不醒的患者可将其头部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误吸入肺内导致窒息。为促其清醒可用针刺或指甲掐其人中穴。若其仍无呼吸则需立即人工呼吸。但对昏迷较深的患者,这种人工呼吸的效果较弱。应及时呼叫救护车,随时准备送往医院抢救。因此,对昏迷较深的患者不应立足于就地抢救,应尽快送往医院。 但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人工呼吸绝不可停止,以保证大脑的供氧,防止因缺氧造成的脑神经不可逆性坏死。
3、爆炸性事故抢救
爆炸性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如遇爆炸时,应背对爆炸地点迅速卧倒,如眼前有水,应俯卧或侧卧于水中,并用湿毛巾捂住鼻口。距离爆炸中心较近的人员,在采取上述自救措施后,迅速撤离现场,防止二次爆炸的发生。当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切断通往事故地点的一切电源,设法扑灭各种明火和残留火星,以防再次引起爆炸。所有生存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统一、镇定地撤离危险区。遇有中毒者,应及时将其转移到通风良好的安全地区。如有心跳、呼吸停止者,立即在安全处进行人工心肺复苏,不要延误抢救时机。对有明显烧伤的事故者应送往救助医院,以免延误救治的最佳时机。
4.6全面罩正压式呼吸器和长管面具隔离式呼吸器的佩戴和使用
1、全面罩正压式呼吸器的佩戴使用
(1)佩戴前应首先检查气瓶储存压力:一般在28-30MPa之间;
(2)背负呼吸器:根据身材调节肩带、要带,以合身、牢靠、舒适为宜。打开气瓶开关,再次检查器瓶内压力;
(3)检查面罩和呼气阀的气密性:关闭气瓶阀,做深呼吸数次,随着管路中余气被吸尽,面罩应向人体面部移动,并感到呼吸困难,证明面罩和呼气阀气密性良好;
(4)完成上述检查后,即可打开气瓶开关,投入使用。当气瓶储存压力降至4-6MPa时,警报器发出报警,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2、长管面具隔离式呼吸器的佩戴使用
(1)检查确保其气密性;
(2)采取防止长管被挤压的措施;
(3)吸气口应设置在新鲜空气的上风口;
(4)专人监护。
防汛抗旱指挥部 |
|||||
组成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固定电话 |
|
指挥长 |
孙荣才 |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
/ |
0557-6088889 |
|
第一副指挥长 |
朱兰飞 |
13905674001 |
0557-6088136 |
||
副指挥长 |
王东 |
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
13956852158 |
0557-6088126 |
|
尹勇 |
13855761919 |
0557-6088526 |
|||
胡清华 |
13696715705 |
0557-6088128 |
|||
刘秋梅 |
13965325952 |
/ |
|||
周辉 |
18175468397 |
0557-6088560 |
|||
黄孝忠 |
18755749777 |
0557-6088629 |
|||
汪洁洁 |
18155770177 |
/ |
|||
谢绍业 |
13956853257 |
0557-6088560 |
|||
牵头协调部门 |
开发区安监办 |
赵博恩 |
主任 |
13856040427 |
/ |
|
开发区社会事务办 |
张琼 |
主任 |
18095695925 |
/ |
开发区经济发展办 |
郭卫 |
主任 |
18155770711 |
/ |
|
开发区党群办 |
姚坤 |
主任 |
15391868884 |
/ |
|
开发区财政所 |
张超 |
主任 |
13905578348 |
/ |
|
开发区规划建设办 |
张谦 |
主任 |
18133277567 |
/ |
|
开发区环保办 |
周亮 |
主任 |
18133725908 |
/ |
|
开发区国土所 |
朱新礼 |
所长 |
13956888806 |
/ |
|
开发区派出所 |
解勺星 |
所长 |
13500586068 |
/ |
|
开发区消防站 |
王道俊 |
站长 |
13505571448 |
/ |
|
开发区供电所 |
代文武 |
所长 |
13866492688 |
/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规范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和规定。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开发区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灵璧经济开发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等)的开发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区域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开发区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开发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开发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开发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开发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减灾委)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分管减灾救灾同志担任第一副主任,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
成员由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党群办、开发区安监办、开发区环保办、开发区规划建设办、开发区市监所、开发区派出所、财政所、国土所、消防站、供电所等组成。
2.1.2 开发区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拟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意见,向上级报告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情况;
(3)贯彻落实上级对开发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指示;
(4)研究制定开发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
(5)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减灾救灾科学研究;
(6)承担开发区其他减灾救灾工作事项。
2.2 开发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开发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安监办,为开发区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开发区安监办主任兼任。主要职责: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在处置自然灾害时,开发区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规划建设办、开发区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与安监办联合办公。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党群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救灾紧急公告。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经济发展办:负责将减灾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协调救灾应急通讯保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承担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确保灾区商品及时供应。
(3)财政所:负责编制开发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对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开展灾害保险的查勘、理赔、给付工作。
(4)社会事务办:负责协调、指导开发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开发区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负责组织教体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灾情的核查,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负责开展学生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协同安监办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会同成员单位开展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5)规划建设办:负责指导灾区建筑工程及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为灾区倒损住房审核和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派出所:负责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7)安监办: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信息管理,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对开发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8)国土所:负责组织开发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并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
(9)环保办: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灾害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10)消防站: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11)开发区供电所:负责保障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配合政府做好灾区用电秩序维护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12)开发区市监所: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2.4 工作组
在应对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开发区减灾委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由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开发区安监办牵头联系,开发区党群办、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派出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2)查灾核灾组:开发区安监办牵头,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规划建设办、开发区财政所、开发区国土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情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开发区市监所牵头,开发区环保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开发区派出所牵头,开发区消防站等为成员单位。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持转移和安置秩序;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以及各项抢险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
(5)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开发区社会事务办牵头,开发区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办,供电所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6)恢复重建组:开发区规划建设办牵头,开发区财政所、社会事务办、开发区国土所、安监办、供电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开发区财政所牵头,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安监办、开发区市监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开发区党群办牵头,开发区安监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5 专家组
开发区专家组依靠市减灾委设立的专家组,为开发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开发区一般及以上事件中的严重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开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通知开发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开发区减灾委员会。
开发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督促下属主管部门,将本行业、本系统的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送到开发区减灾委会。
对开发区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开发区安监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
一般及以上的严重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开发区安监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于干旱灾害,开发区安监办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各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3)开发区安监办应加强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事件由开发区减灾委审批发布,较大及以上时间由开发区减灾委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和县减灾委,由县政府减灾委发布。
(5)灾情发生后,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开发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发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Ⅱ、Ⅰ两级。
5.1 Ⅱ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开发区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受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人以上,1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间以上,10间以下。
(2)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开发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受伤10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
(2)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开发区减灾委员会派出救援小组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相关程序向县级减灾委员会汇报。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要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开发区安监办会同开发区财政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开发区民政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3)开发区民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开发区规划建设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开发区安监办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开发区安监办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开发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开发区安监办、财政所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到各社区,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开发区安监办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并组织评估本地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开发区财政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开发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开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开发区各部门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2)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开发区财政所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2 物资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开发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持续推进开发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
加强开发区级救灾储备,提高开发区级调控能力。开发区级救灾储备物资,以救灾帐篷、折叠床、衣、被为重点,逐年补充完善,由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会同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开发区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大型商业企业代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大型商业企业随时调拨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运输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推进覆盖开发区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开发区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置必要设施和物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共同配合、提前准备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交通便利、电通水通、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转移安置点,以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转移安置点有食堂、洗浴场所和厕所等设施,并配备床、被等生活必需品,确保受灾安置群众基本生活。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开发区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以慈善会为平台,灾害期间及时发布灾民需求、安置点急需物资等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新格局。探索建立开发区公益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开发区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救灾、转移安置等紧急情况。
7.7 科技保障
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应急管理、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开发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对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紧急转移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农房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3)灾情稳定包括两个方面:a.致灾因素已消除、b.已发生灾害损失不再新增和扩大。
8.2预案演练
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组成
减灾救灾委员会 |
|||||
组成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固定电话 |
|
总指挥 |
孙荣才 |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
/ |
0557-6088889 |
|
第一副总指挥 |
朱兰飞 |
13905674001 |
0557-6088136 |
||
副总指挥 |
王东 |
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
13956852158 |
0557-6088126 |
|
尹勇 |
13855761919 |
0557-6088526 |
|||
胡清华 |
13696715705 |
0557-6088128 |
|||
刘秋梅 |
13965325952 |
/ |
|||
周辉 |
18175468397 |
0557-6088560 |
|||
黄孝忠 |
18755749777 |
0557-6088629 |
|||
汪洁洁 |
18155770177 |
/ |
|||
谢绍业 |
13956853257 |
0557-6088560 |
|||
牵头协调部门 |
开发区安监办 |
赵博恩 |
主任 |
13856040427 |
/ |
|
开发区社会事务办 |
张琼 |
主任 |
18095695925 |
/ |
开发区经济发展办 |
郭卫 |
主任 |
18155770711 |
/ |
|
开发区党群办 |
姚坤 |
主任 |
15391868884 |
/ |
|
开发区财政所 |
张超 |
主任 |
13905578348 |
/ |
|
开发区规划建设办 |
张谦 |
主任 |
18133277567 |
/ |
|
开发区国土所 |
朱新礼 |
所长 |
13956888806 |
/ |
|
开发区环保办 |
周亮 |
主任 |
18133725908 |
/ |
|
开发区派出所 |
解勺星 |
所长 |
13500586068 |
/ |
|
市监所 |
赵万奎 |
所长 |
13956852163 |
/ |
|
开发区消防站 |
王道俊 |
站长 |
13505571448 |
/ |
|
开发区供电所 |
代文武 |
所长 |
13866492688 |
/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报应急管理局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灵璧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灵璧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灵璧经济开发区内水旱灾害(如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等)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灵璧经济开发区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开发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开发区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拟订开发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组织制订开发区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协调做好灾后水毁修复工作。
2.1.1 开发区防指组成
开发区防指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任指挥长,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任第一副指挥长,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开发区党工委委员任副指挥长。
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开发区宣传办、开发区财政所、开发区党群办、开发区安监办、开发区环保办、开发区国土所、开发区派出所、开发区消防站、开发区供电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开发区社会事务办: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过渡期救助工作;负责协助灾情统计和核查,协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开发区经济发展办: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及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协调落实抗灾用电指标。
开发区财政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开发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开发区党群办、开发区宣传办:负责把控开发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开发区安监办: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开发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置;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开发区环保办: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开发区国土所:负责组织、协调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开发区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开发区消防站: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人员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开发区派出所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开发区供电所:负责开发区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排涝的电力供应。
2.2 开发区防指办公室及职责
开发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安监办,承担开发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朱兰飞任办公室主任,谢绍业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开发区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抗旱方案及建议;实施防洪抗旱工程统一调度;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发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协调、督促开发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开发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开发区主要河道堤防、水库等出现较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专家组
开发区开发区应急专家依靠灵璧县专家组,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 汛(旱)前准备
3.1 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主要河道、堤防防洪预案,蓄滞洪区人员转移安置预案,台风、洪涝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方案等。
3.2 汛(旱)前检查
开发区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对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
3.4 应急物资
针对重点防洪工程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工程,备足相应防汛抗旱物资。
3.5 培训演练
开发区各部门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定期开展汛(旱)前应急演练。
3.6 社会动员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安监办、环保办、国土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干旱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开发区防指报送信息。
4.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2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2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
4.3 预警发布
根据可能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态势,对洪涝和干旱等进行预测预报,开发区防指组织安监办、环保办、国土所等部门会商,视情发布河道洪水预警或区域干旱预警。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河道洪水预警时,开发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河道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加强雨水情况监测,科学调度防洪、水利工程,提前预降河库水位,腾库迎汛;
(3)提前部署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河道、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
(4)做好可能运用的蓄滞洪区的运用准备工作;
(5)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做好涝水抢排准备工作;
(6)向洪涝灾害可能影响区域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7)视洪涝灾害具体情况,强化防范措施。
4.4.2 当发布干旱预警时,开发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加强旱情墒情监测,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可能干旱区域可用水源;
(3)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区域做好各项防旱准备;
(4)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供水工作;
(5)视干旱灾害具体情况,强化防范措施。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较大险情、水位超警戒、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5.3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安监办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由开发区防指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Ⅱ级(一般)、Ⅰ级(较大)两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开发区范围内发生一般洪水,或开发区主要河道的一条主要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开发区主要河道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
(3)开发区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30亩的洪涝灾;
(5)开发区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开发区产生一般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2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开发区范围内发生较大洪水,或开发区主要河道的干流发生两个以上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开发区主要河道等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开发区水库、水闸出现较大险情,或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00亩的洪涝灾;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开发区产生较大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开发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开发区防指指挥长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Ⅱ级响应行动
(1)开发区安监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开发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
(3)开发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副指挥长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部门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开发区防指办公室。
(5)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Ⅰ级响应行动
(1)开发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开发区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
(3)开发区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指;开发区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全力做好转移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申请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5 响应终止
当主要河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一般汛情、旱情时,由开发区防指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各部门之间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资金保障
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开发区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县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所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3 技术保障
开发区防汛抗旱视频监控网依靠灵璧县计算机广域网,对水库、重要水情监测点进行视频监控,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4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6 电力保障
开发区供电所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开发区范围外跨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2 总结评估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开发区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评估,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防指报告。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5年一遇的洪水。
9.1.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年一遇的洪水。
9.1.3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开发区人口比例在10%以下。
9.1.4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开发区人口比例高于10%。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开发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开发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并报市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开发区开发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