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加强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以下简称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县气象局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工作,对升放气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监管事项有: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工作是否网上运行、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限时办理、公开公示等情况;县气象局工作人员在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情况。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县气象局自行组织或联合安监、城管、工商等部门到企业办公场所或升放气球活动现场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且为全县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2.开展现场检查;3.形成监督检查报告;4.及时公开通报检查结果;5.整改后处理。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升放气球单位信用档案,记录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查处、表彰奖励等情况,通过升放气球宿州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实现多部门共享共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协同监管
加强同安监、城管、空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违法违规升放气球活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开展升放气球安全的联合执法和常态化巡查。
(二)监管程序
1.组织开展卷宗评查。将升放气球活动审批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组织开展年度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审批行为。
2.受理投诉、举报。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探索实行鼓励企业内部人举报的“吹哨人制度”。
3.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气象主管机构在升放气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5.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依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县气象局在升放气球活动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气象行政许可理由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对行政相对人
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的“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明确审查、审批专门人员和监管专门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对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升放气球安全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普法宣传
利用“3.23”世界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12.4”国家宪法日及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科技宣传周、科技“三下乡”活动,开展多种方式宣传《行政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气象执法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安全监管人员升放气球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强化绩效考核
将升放气球活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保障升放气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