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灵璧县气象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浏览量:  【字体:   】

关于灵璧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意见稿)意见的征集公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气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3-21 09:07 责任编辑:气象局

灵璧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意见稿)将与近期报县常委员审议,现对外征集意见。

附:灵璧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意见稿)

 

 

灵璧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意见稿)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我县范围内暴雨、台风、暴雪、寒潮、冰冻、干旱、高温、低温、大风、霜冻、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2.1.1灵璧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灵璧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改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住建委、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气象局、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电信和移动通讯部门、驻萧部队、武警支队。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必要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1.3专家组

气象部门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成指挥部日常工作。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2.3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委: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配体系,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好电力、成品油、储备物资(包括肉类、食盐和药品)的市场供应,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各级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的巡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料;负责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协助防止内涝积水;负责对管理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督查、协调。

县农委: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农业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衍生的地质灾害的地区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车船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航道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县公路局:负责抢修损毁公路。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加强环境监管。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统计受灾情况。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县教体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幼儿园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县卫计委: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对灾区饮用水等进行监督监测。

县住建委:负责掌握全县危房信息,检查和落实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措施,并组织对危房、倒塌房屋情况进行勘察,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协助灾后重建。

县城管局:负责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排水、燃气热力,城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路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防止城市内涝积水。

县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在收到灵璧县气象台提供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媒体应提示公众注意收听、收看相关报导,了解最新天气信息,电视台需在节目画面中播放预警信号标识及防御指引;负责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电台、电视台和报社要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提高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县气象局:主要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的制作和发布,及时发布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收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切断电源。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做好排涝泵站抢险复产工作。

县电信和移动通讯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及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移动通讯部门要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的短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驻萧部队、武警支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爆破分洪、加固堤坝、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2.3 工作机制

1)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渍涝等洪涝灾害及由于持续少雨导致的干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冰冻、低温灾害,由县救灾办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3)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对上述各种灾害,乡镇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4工作制度

实行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有关灾情、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应对处置建议。

建立气象灾害应对部门联动制度。气象部门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互通,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会商,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准备和防范处置工作。

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县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2 应急队伍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3  应急预案演练

在指挥部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3.4 应急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气象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气象部门要编制应对气象灾害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公众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将气象灾害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防灾应急知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公共安全、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监测系统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县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信息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协调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

4.1.3灾害普查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气象部门建立以乡镇、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录。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发送范围。农村地区应充分发挥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农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5.2 响应启动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2.1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县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全县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2Ⅱ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重大损失,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3Ⅲ、Ⅳ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较大损失,县指挥部授权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向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3 分灾种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5.3.1暴雨、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台风、大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巡护、查险、抢险等,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台风、大风严重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和公共服务设施防风工作,通知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道路实行交通引导,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抗旱、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2暴雪、低温、冰冻、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大风降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适情停课。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视维护,及时排查清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做好电力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暖、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煤、电、运的调度。

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调度以及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3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因旱缺水缺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4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做好煤、电、油、运的调度,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度,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并在必要时实施;加强电力设备巡视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设备故障。

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水源需求和安全。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教育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学校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危化品生产、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和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5.3.5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低能见度天气行车的协调指挥和管制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和国、省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农业部门加强对捕捞渔船低能见度天气作业的管理。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等。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民政、气象、防汛抗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重灾区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县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评估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报到上级人民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由气象部门负责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措施恢复受损公用通信设施,保障重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尽早恢复灾区正常通信。广电部门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各种信息得到及时发布。

水利、民政等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制定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

商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做好渔船应急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并报县气象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本预案规定的各级别预警标准适用于县级气象灾害预警。

9.1.1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或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县,受影响地区平均风力将达11级及以上,并且全县23个乡(镇)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全县18个乡(镇)日降雨量≥250毫米,或有23个乡(镇)日降雨量≥1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23个乡(镇)降雪量≥10毫米,且积雪深度≥5厘米;其中18个乡(镇)降雪量≥20毫米,且积雪深度≥10厘米;预计上述地区仍有暴雪天气。

4)低温、冰冻:过去48小时18个乡(镇)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并出现雨(雪)和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气温持续偏低和冰冻天气。

5)干旱:全县23个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8个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且预计未来七天内持续。

(6) 霾:过去24小时我县23个乡(镇)出现严重霾,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重度霾。

9.1.2Ⅱ级预警

(1) 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或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影响我县,受影响地区平均风力将达10级以上,并且18个乡(镇)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 暴雨:过去48小时14个乡(镇)日降雨量≥250毫米,或有18个乡(镇)日降雨量≥1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 暴雪:过去24小时18个乡(镇)降雪量≥10毫米,且积雪深度≥5厘米;其中14个乡(镇)≥20毫米,且积雪深度≥10厘米;预计上述地区仍有暴雪天气。

(4) 寒潮:预计48小时18个乡(镇)最低气温下降16℃并伴有6级以上阵风,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

5)低温、冰冻:过去48小时14个乡(镇)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并出现雨(雪)和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气温持续偏低和冰冻天气。

6)高温:过去48小时我县18个乡(镇)最高气温≥37℃,且有14个乡(镇)最高气温≥40℃,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的高温天气。

7) 干旱:全县18个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4个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且预计未来七天内持续。

(8) 霾:过去24小时我县18个乡(镇)出现严重霾,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重度霾。

9.1.3Ⅲ级预警

(1) 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或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登陆并影响我县,受影响地区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并且超过14个乡(镇)出现暴雨以上强降水。

2) 暴雨:过去48小时,有14个乡(镇)日降雨量≥1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 暴雪:过去24小时14个乡(镇)降雪量≥10毫米,且积雪深度≥5厘米;其中9个乡(镇)≥20毫米,且积雪深度≥10厘米,预计上述地区仍有暴雪天气。

(4) 寒潮:预计48小时18个乡(镇)最低气温下降14℃并伴有6级以上阵风,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5) 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18个乡(镇)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18个乡(镇)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严重灾害,且大风可能持续。

6)低温、冰冻:过去48小时9个乡(镇)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并出现雨(雪)和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气温持续偏低和冰冻天气。

7)高温:过去48小时我县14个乡(镇)最高气温≥37℃,且有9个乡(镇)最高气温≥40℃,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的高温天气。

8) 干旱:全县14个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9个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且预计未来七天内持续。

(9) 霾:过去24小时我县18个乡(镇)出现中度霾,且其中至少14个乡(镇)出现重度霾,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重度霾。

9.1.4Ⅳ级预警

(1) 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或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登陆并影响我县,受影响地区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且超过9个乡(镇)出现暴雨以上强降水。

2) 暴雨:过去48小时,有14个乡(镇)日降雨量≥50毫米,且其中有9个乡(镇)日降雨量≥1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 暴雪:过去24小时9个乡(镇)降雪量≥10毫米,且积雪深度≥5厘米;其中5个乡(镇)≥15毫米,且积雪深度≥10厘米,预计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4) 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18个乡(镇)最低气温下降12℃并伴有6级以上阵风,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

(5) 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18个乡(镇)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7-8级,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18个乡(镇)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严重灾害,且大风可能持续。

6)低温、冰冻:过去48小时5个乡(镇)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并出现雨(雪)和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气温持续偏低和冰冻天气。

(7)高温:过去48小时我县14个乡(镇)最高气温≥37℃,且有5个乡(镇)最高气温≥40,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的高温天气。

(8) 霾:过去24小时我县14个乡(镇)出现中度霾,且其中至少9个乡(镇)出现重度霾,且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重度霾。

9.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9.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