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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璧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7 18:28 责任编辑:水利局政务公开


灵璧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取水申请。项目取水量为5.85万m³/年,取水地点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镇闫汴沟右岸(东经117°35′56.53″,北纬33°31′39.69″),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制定节水方案,完善节水设施,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三、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 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安徽省水资源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四、本项目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及时向县水利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你公司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灵璧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的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局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钟灵大道)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璧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灵璧县水利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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