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确保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按时整改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第三方测评结果、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信息发布人员变更情况及政务公开工作需要,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办公。
第三条 集中办公包含驻班整改、跟班学习和集中工作等方式:
(一) 驻班整改。县政务公开办根据月度、季度测评反馈结果,制定集中办公方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方案要求派驻人员驻班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县政务公开办审核后返回本单位工作;
(二) 跟班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单位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信息发布员,要将新上岗人员派驻县政务公开办跟班学习,业务工作通过测评后回本单位工作。跟班学习根据各责任单位人员变更情况及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进行;
(三) 集中工作。根据全县政务公开及试点工作需要,指定相关责任单位派驻人员到县政务公开办集中工作。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统筹做好集中办公工作:
(一) 根据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确定集中办公的责任单位名单;
(二) 做好集中办公各项准备工作;
(三) 做好集中办公期间驻班整改审核、跟班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四) 集中办公人员主要是各责任单位信息发布员,根据情况适当拓宽范围至各责任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任务的科、股、室负责人。
第五条 集中办公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接受县政务公开办统一领导:
(一) 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单位根据县政务公开办集中办公方案安排派驻集中办公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派驻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的单位,要向县政务公开办讲明原因并提出调班申请,由县政务公开办根据集中办公计划统一调整集中办公时间;
(二) 集中办公期间,派驻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接受县政务公开办统一领导,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 集中办公期间,乡镇和经济开发区派驻人员食宿一律由原单位依据公务出差规定据实报销。
第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对集中办公期间各责任单位人员到位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与考核测评挂钩。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