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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29 14:42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一、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个严禁)

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什么是耕地?

耕地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为主,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四、一般耕地(五个不得)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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