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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璧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06 16:45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灵璧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5年6月4日  

 

 

 

 

 

 

 

 

灵璧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2025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本方案

、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县地处淮北平原北部,根据本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我县的地质灾害划分为两大类型:

)突发地质灾害。主要为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此类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一是辖区内露天采石厂形成的高陡边坡,易发崩塌(滑坡)二是平原区采挖粘土矿引起的地表塌方。

)缓变型地质灾害。主要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此类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长期开采中深层松散岩类地下水导致地面发生沉降。

 、地质灾害诱发因素

(一)自然因素。持续性降雨、大暴雨是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县降水期,在具备成灾条件的地段会诱发地质灾害。

(二)人为因素。不合理的工程活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之一。乱砍滥伐树木、破坏坡面植被使降雨容易渗入坡体,可导致滑坡、崩塌;依山切坡建房、修建公路等工程开挖斜坡,会造成坡体下部失去支撑、降低坡体的稳定性,也容易引发滑坡、崩塌;顺沟堆放大量堆积物或采矿形成的废渣、废石,会导致滑坡或泥石流;劈山开矿的爆破作业,会破坏斜坡的岩、土层结构,从而产生滑坡等。 

三、防范区域和威胁对象

(一)防范区域

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2025年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为:朝阳镇、渔沟镇、高楼镇、下楼镇、游集镇、朱集镇、浍沟镇、灵城镇、娄庄镇、虞姬10个涉矿镇和开发区,灾害类型以崩塌、滑坡为主。

(二)威胁对象

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对象为上述区域内的公路、铁路、水利、矿山、村庄、学校、建筑、桥涵、通讯设施、其他工程建设设施及人员安全等。

 四、防范期

根据我地质环境条件和气象规律202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5-9月(汛期)另对极端雨雪冰冻天气发生期也要加强防范。缓变性地质灾害为全年各个时期全年应加强防范各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五、地质灾害防治举措

(一)压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于工程建设及采矿活动等人为因素引发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工程建设单位及采矿权人治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及责任人,属地政府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开展地灾风险调查工作。严格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加大“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力度,重点加强学校周边、旅游景区、人口聚集区、重要基础设施等区域隐患排查。

(三)持续强化防灾能力建设。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有效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强化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总体监测预警水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应急、住建、水利、交通、教体、卫健、气象、文旅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威胁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处置。

(四)开展地质灾害巡查防范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居民点、学校、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因地制宜,采取避让或应急治理等有效措施。对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责任单位要设立警示标志,一旦发生险情,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并予以公告。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责任单位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并组织防灾知识宣传,增强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和相互通报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确保信息通畅。因报告不及时而影响应急处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自然资源、应急、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工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及时有效进行判断,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七)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在旅游景区和景点开发建设)的项目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城市和城镇规划时,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八)健全完善群测群防机制。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将地质灾害有关宣传材料发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手中,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进一步完善县、镇、村、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明确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尤其要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值班制度,确保在台风暴雨期间24小时有人值守,随时查看险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责任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协调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等工作。因工程建设或采矿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涉及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强化考核奖惩。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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