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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灵自然资规行处决字〔2025〕1号)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2-06 17:17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宿州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未经批准,于2024年9月擅自占用灵璧县游集镇张东湖村西侧1707.00平方米国有土地建水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现场照片;5.现场勘测定界图;6.土地面积分类表;7.灵璧县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8.灵璧县国土空间规划。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1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灵自然资规行处决字[2025〕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707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夕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收缴户名: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开户行:灵璧县农业银行,122201010400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内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正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557—6022286

址:灵璧县虞姬大道200号

                       

                                          2025年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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