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灵璧新国线汽车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男,汉族,身份证3422241968****0716,住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滨河大桥南省道201东侧)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1月在灵城镇滨河大桥南省道201东侧建设灵璧县新国线客运站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建设车站和维修车间位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照片;
3. 施工合同;
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报告;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476.87元整(工程造价百分之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收缴户名:灵璧县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开户行:灵璧县农业银行,账号:1222010104000681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灵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