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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灵璧新国线汽车站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8-01 09:50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被处罚单位:灵璧新国线汽车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男,汉族,身份证3422241968****0716,住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滨河大桥南省道201东侧) 

    我局于2024428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11月在灵城镇滨河大桥南省道201东侧建设灵璧县新国线客运站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建设车站维修车间位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照片;

3. 施工合同

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报告;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6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476.87整(工程造价百分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收缴户名:灵璧县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开户行:灵璧县农业银行,账号:1222010104000681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灵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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