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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王*)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7-31 09:46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被处罚人王*,男,62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身份证3422241962****1251,住灵璧县朝阳镇平山村。

我局于2024419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有批准权机关的批准,于20233月和202445日擅自在灵璧县朝阳镇嶂渠村平山庄东、山坡南侧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灵璧县价格认证结论书和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46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对违法行为人王*予以警告,并批评教育;

2. 没收违法所得:2705.40元;

3. 罚款人民币:13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款收缴户名:灵璧县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开户行:灵璧县农业银行,账号:12220101040006819

本决定送达当事,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话:0557—6022286

   址:灵璧县虞姬大道南段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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