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62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身份证3422241962****1251,住灵璧县朝阳镇平山村。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有批准权机关的批准,于2023年3月和2024年4月5日擅自在灵璧县朝阳镇嶂渠村平山庄东、山坡南侧,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灵璧县价格认证结论书和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对违法行为人王*予以警告,并批评教育;
2. 没收违法所得:2705.40元;
3. 罚款人民币:13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款收缴户名:灵璧县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开户行:灵璧县农业银行,账号:12220101040006819。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557—6022286
地 址:灵璧县虞姬大道南段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