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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朱*)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26 10:16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朱*

我局202419日对灵璧县黄湾镇单营村村民朱*破坏基本农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199月擅自在灵璧县黄湾镇单营村二组东头东西水泥路北侧屋后建养鸡棚破坏871.00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朱*建养鸡棚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已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笔录;

4. 现场照片;

5. 现场勘测定界图

6. 灵璧县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7. 黄湾镇单营村村庄规划图;

8.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套合图。        

    我局已于20241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1775.00元整。(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收缴户名:灵璧县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开户行:灵璧县农业银行,账号:12220101040006819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话:0557—6022286

   :灵璧县虞姬大道南段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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