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灵璧县2022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下楼幼儿园、朝阳幼儿园、白马山路、龙山大道、云台山路、浍沟中心幼儿园、尹集幼儿园、嵩山北路、濉河路、奇石大道、人防基地、渔沟第三小学、运河路、成片开发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12.6304公顷,其中农用地12.6304公顷(耕地11.699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地块一:位于下楼镇高王村、小圩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农村居民点。
地块二:位于朝阳镇朝阳村范围内,东至农村道路,南至耕地,西至沟渠,北至农村居民点。
地块三:位于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范围内,东至沟渠,南至耕地,西至农村道路,北至沟渠。
地块四:位于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十里社区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已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五:位于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范围内,东至沟渠,南至农村道路,西至沟渠,北至农村道路。
地块六:位于浍沟镇浍沟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农村道路,西至农村道路,北至耕地。
地块七:位于尹集镇尹集村范围内,东至沟渠,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八:位于灵城镇庄陈社区范围内,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地块十:位于虞姬镇黄岗村范围内,东至水泥路,南至水泥路,西至沟渠,北至耕地。
地块十一:位于杨疃镇红光村范围内,东至农村居民点,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十二:位于杨疃镇红光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沟渠,北至沟渠。
地块十三:位于虞姬镇黄岗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农村道路,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农村居民点。
地块十七: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范围内,东至平山路,南至平山路,西至水泥路,北至安徽马飞汽贸有限公司。
地块十九:位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二十一:位于渔沟镇渔沟村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二十三:位于经济开发区西集社区范围内,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岳罗河,北至岳罗河。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3.1~23.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45~44.5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