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部正式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为便于执行,现就该文有关矿业权管理的内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朱旭昊分九个部分进行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十八大以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多年分级分类管理实践,部一直在研究推进调整部省两级审批权限,开展了广泛调研和论证,先后形成多种调整方案,最终确定“6+1”方案(即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铝、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纳入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中。权限调整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改革措施一起,在山西等6省区开展了近3年的试点。
按照《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规定,2019年部研究起草推广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的文件,在充分考虑多年部省权限划分实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矿法修订过程中各方的意见建议,将“审批登记”权限调整为“出让登记”权限,以矿种的重要程度划分部省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由同一层级机关负责出让登记管理。其中,部本级主要负责重要能源、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兴工业原材料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出让登记。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7号文是新时代矿政管理改革重要文件,是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是经部党组反复研究权衡,牢牢把握中央有关改革要求,在矿法修改期间以问题为导向而立足当前有关改革精神落实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文件共11条,涉及了矿政管理许多重大改革问题。文件出台后,自然资源部及时跟踪了解各方反映,听取了一些意见和建议,逐步将文件的条款融会贯通。
四、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出发,特别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竞争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调整探矿权期限等改革内容,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在矿政管理方面的具体体现。
五、主要任务
一、调整省、市、县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的问题。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四)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五)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等,由发证机关负责。
(七)本通知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
二、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除协议出让外,其他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八)拟出让的矿业权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矿业权公告和合同中应明确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绿色勘查、综合开发及绿色矿山建设等要求。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推进煤层气探矿权的竞争性出让,以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作为竞争出让起始价。
(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1.**、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或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3.同一采矿权人的同类矿山之间,不可单独设立矿业权的夹缝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
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四、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
(十一)各市县要积极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试点,拟出让矿业权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因素,对拟出让矿业权开展联合踏勘,科学划定出让区域,依法依规有效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做好“净矿”出让前期涉及的土地、林地及其附着物等补偿、处置,以及用地、用林、用草等前期工作,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活动。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五、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要求
(十二)认真执行国家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规定,支持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本在我省开展油气地质勘查,积极服务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在我省境内勘查开采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相关手续。
(十三)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资源的,在主动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六、调整探矿权出让登记期限
(十四)探矿权首次登记及每次延续(含保留)期限均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非油气矿产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和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2020年5月1日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扣减面积,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
(十五)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八、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十六)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新老数据转换对接。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相关领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实施。
(十七)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原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作为时间节点的,均调整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为时间节点。
九、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职责
(十八)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十九)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矿业权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备案。
(二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矿业权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建设项目仅压覆非重要矿产或不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市级评审机构评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十一)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承担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和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评审备案工作。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级出让登记权限,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评审备案工作。
(二十二)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十、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
(二十三)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以上出让登记权限矿种的勘查、省内跨市县行政区的矿产勘查和紧缺矿种勘查由省级财政负责。市县财政负责辖区内本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的勘查。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认真落实绿色勘查标准规范。
(二十四)新设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凭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项目任务书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工作区范围拐点坐标及面积、工作阶段、目的任务及主要实物工作量、工作周期及预期成果、投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信息要纳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并作为项目新立、勘查成果储量评审备案和压覆矿产资源处置的基本依据。
(二十五)新设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得与社会资金合作勘查,原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完成勘查任务后需要续作的,在完善绿色勘查设计和追加资金后实施,续作总数不超过两次。
(二十六)原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有探矿权的,探矿权到期后直接注销。勘查工作结束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勘查成果达到矿产地标准能够出让的,其出让收益按规定分配;暂不能出让的纳入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管理。
(二十七)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协调全省矿产勘查部署。新设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查意见;新设市、县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二十八)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要严格落实半年报和年报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为了避免相对人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到部、省办理同一项目,在7号文中规定,同一矿种由同一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登记工作,即只是按矿种来划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出让登记权限,而不再按照勘查面积大小或勘查投资额度、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来划分权限。7号文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在过渡阶段,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照现有审批登记权限接件办理。2020年5月1日起,按新的权限接件办理。5月1日后,对于仍在办理的项目,如果资料齐全,办完后再转;如果资料不全,则一律转交。2020年5月1日后,对于不属于部本级负责出让登记的将转交地方:对于之前不在部登记的此次调整后属部本级负责的,这次要一并上收。
七、创新举措
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相关制度,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方式,不断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不充分,避免人为判断,造成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腐败问题,按照“竞争出让是常态,非竞争出让是例外”的思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不区分勘查风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主体公平、平等参与竟争,为社会投资公平参与矿业领域竞争创造更多机会,激发市场活力。
九、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朱旭昊
咨询电话:602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