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处罚
浏览量: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孙*)

文章来源: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31 09:45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
孙*: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未经批准,于2012年3月擅自占用灵璧县黄湾镇王桥村老灵固路北侧2098.00平方米土地建花生加工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5.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七)项和《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98.00平方米土地;
2.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569.00平方米建筑物和89.00平方米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2743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凭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灵璧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诉讼时限为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灵璧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557—6666908
地    址:灵璧县虞姬大道南段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